刑事案件公开审理范围是: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
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案件信息网站会将刑事案件信息公开吗
人民检察案件信息网站会将部分刑事案件信息公开,我国自提出“检务公开”的概念以来,检务公开制度建设经历了初步规划、探索发展、全面公开三个发展阶段。实践证明,推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满足公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是积极顺应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检务公开、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知情权、参与权的必然要求。
为规范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案件信息在互联网的公开工作进行规范,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明确了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及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案件信息公开的主要负责部门,主要有两种公开形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一是通过检务公开大屏幕或者公开栏进行公开,在检察机关办公楼内显示屏发布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通知书等;二是通过互联网站进行公开,按照高检院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终结性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检察机关官方网站也应同步公开。
向特定受众公开,一是对案件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到案件管理部门查询办案流程及办案期限。二是对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公开。目前对律师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主要采用的是案管大厅查询、电话查询及互联网查询相结合的方式,律师只需提交三证即可获得所代理案件的受案时间、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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