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房屋权属登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21:41:41 313 人看过

申办材料

一、单位房屋权属登记:

除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外,还需按下列内容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

1、初始登记:

①申请表;②建设项目立项批复;③国有土地使用证;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⑥具备房产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面积测定报告。

2、转移变更登记:

①申请表;②原土地使用证;③原房屋所有权证;④相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证明及文件。

3、遗失补证登记:

①申请表;②刊有声明作废的,并委托房屋产权监理所补发公告,若无异议,根据规章六个月后具结补发权证。

二、私有房屋权属登记:

私房登记必须由权利人亲自办理,因故不能亲自前来,可填写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需要公证),并提交如下证件和材料:

1、新建房屋登记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房屋登记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原房屋产权证;

3、遗嘱继承的房屋登记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4、法定继承的房屋登记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继承证明书等;

5、分割财产的房屋登记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分割协议书;

6、私改落实政策现由房管部门发还的房屋登记需提交县落实办出具的房屋产权发还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明;

7、法院判决的房屋登记须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8、翻改建的房屋登记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权利人名称或房屋座落地址变更的须提交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

10、遗失登记须提交申请、刊有声明作废的报刊,并委托房屋产权监理所补发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后写具结补发权证。

三、商品房过户登记:

开发企业营建的商品房,必须办理商品房面积核定备案登记等合法手续。由购房户直接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登记时提交下列有关证件和材料:

1、购房发票;

2、商品房销售合同;

3、契税完税证;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办理,需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6、产权登记证明单。

办理程序

1、受理

2、初审

3、收费

4、复核

5、缮证

6、审核

7、发证

注:单位房视情况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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