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通常情况下会获得收益,按照准则的要求,这部分重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1)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待符合“坏账”确认的条件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
(2)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3)债务人因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全额确认当期所得。
当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时,如果会计上形成的资本公积小于资产转让所得,应以资产转让所得确认重组业务所得。
一、投资收益算营业收入吗
投资收益不算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既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也不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是一个单独的会计科目。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哪些营业外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1、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2、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3)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4)对于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要税局备案;对于没有达到使用年限,还没有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损,需要税局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二、债务重组准则的不足
(一)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规定违背了某些原则
1、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债权人乙企业在计算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时采取了倒挤的方法,即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等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在很多情况下,债务重组都是由于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由债权人作出让步下发生的,债务人用于偿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一般是小于甚至是远远小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债权人根据以上方法确定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往往大于现金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自债务重组日到本期期末这段时间内虚列了企业的资产,不符合稳健性原则。
2、违背了客观性原则。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所接受的资产的价值已经发生减值,应当在期末与其他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资产的价值远远低于债务本身的价值,使得债权人非现金资产在入账时就虚列了许多,而这些虚列的资产价值主要是债务重组损失,而非资产的减值。准则规定期末计提减值准备,实际上是把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转移到了企业的资产减值损失之中,从而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3、违背了一致性原则。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将对债务人豁免的债务作为损失转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债务人应当将豁免的债务转入资本公积。此处债权人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而准则对涉及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规定却是: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无论在重组过程中发生多大的损失均不能够确认债务重组的损失,而是把这部分损失转移到了资产价值之中。可见准则对于实质上相同的两种经济业务却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
(二)有关债权人对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不妥之处
1、准则中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损失列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不妥。债权人通常在债务重组中对债权的求偿作出让步,结果必然导致债务重组后产生损失,使债权得不到全部清偿。债权人实际上发生的是债权重组损失将其列为债务重组损失,显然是混淆了债权、债务的主体,应将重组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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