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提审案中的纠纷解决(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21:10 242 人看过

最高法院的判决充分尊重了我国对于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的现实情况,厘清了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在公开内容上的区别,统一了关于企业标准备案是否必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认识,澄清了企业对于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的疑惑。该判决的意义还在于,肯定了企业标准所含的技术内容是企业的科技成果,不因国家的强制性企业标准备案要求而丧失授予专利权的机会,从而保护了企业标准的技术创新成果,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二、法院能否以判决方式确定专利权的效力

对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依据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即使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错误,法院也不能直接予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者一并要求重作决定。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件,应当依法按照合法性审查原则,对所争议专利权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等问题作出判断。但对于宣告专利权有效性问题,仍应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裁判方式进行。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对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作出宣告判决,超出了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裁判方式的规定,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17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1991年)

第16条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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