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比较常见的有因特定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使用而引发的纠纷。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各业主对其物业区域内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只享有共同的使用权、收益权,而这种份额并不具体划分,难以由本人直接行使,而应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为物业管理服务需要,业主委员会可以授予物业管理企业对特定设备、设施或场地(比如物业管理用房)使用的权利,但这种使用权利必须是基于以物业管理服务为目的。否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停止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业主所受到的损失。
房屋的配套设备、公用设施及其场地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任何一个业主在使用时,都会涉及其他业主利益。因此,业主应该按照合理、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业主使用不当时,遭受损害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或者赔偿。
一、处理物业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
在我国,处理物业纠纷司法解释还是有一些的,举个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处理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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