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3、《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真实、有效。
核查原件,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含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注册;
2、申请;
3、上传电子材料,递交纸质材料到窗口;
4、部门审核;
5、受理;
6、审查;
7、决定;
8、取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2、受理。受理窗口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作出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3、审查。受理申请后,由金湾区基教股工作人员审核;
4、决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对申请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办结。出具批复意见。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2017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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