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经济和外贸发展的新要求,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7月18日发布了2008年第82号公告,决定在全国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便捷高效的检验检疫放行方式,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申请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二)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三)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四)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五)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除82号公告规定的一些条件外,年进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并且企业分类管理等级为一类或二类的工业品生产企业可申请直通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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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具体内容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5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申请人对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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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具体内容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9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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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具体内容?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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