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前先问清土地使用权问题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08:30:38 204 人看过

(一)、住宅房屋并非都是居住用地。房屋的“类型”是“住宅”,并不意味着所使用的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因为土地用地为“综合用地”的,仍然可以按照规划建设商业用房以及住宅用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住楼,这类房屋虽可居住,但土地使用年限并非是70年,而只是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并非从办产证时起算。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时起算,开发商从取得土地,再到施工建设,最后交房办小产证,至少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因此购买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要扣除此前的年限,实际取得的只是剩余的年限。

(三)、烂尾楼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大幅缩水。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热潮中,有不少项目因缺乏后续资金而停建。此后,经过项目转让,重新推向市场。房屋虽可重建,但土地使用权年限却不能延期,因此,这类房产所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往往只有三十年左右。

(四)、居住用地转为非居住用地。开发商尽管取得的是住宅用地,但要改变土地用途也并非不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取得土地的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和规划部门批准即可改变土地用途。当然,有关部门不会随便同意开发商变更土地用途的要求,但因城市规划进行了更改,加上有些楼盘长期处于烂尾状态,土地用途就有可能会改变。因此,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房屋预售时土地是居住用地,取得小产证时土地却变成了综合用地。

(五)、开发商就土地使用权问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我国实行的是“房地相连”的制度,即房地产在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由于法律实务中存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缩水的案例,

因此开发商就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情况加以区别:如果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已向购买人明确告知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情况,则购买人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土地的用途及年限,而在此后未经购买人认可而进行了变更,不论因开发商主动申请变更还是土地及规划部门依职权而作出变更,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开发商均应就此向购买人承担违约责任。

无土地证的房产能买吗

办理了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的房子也不是不能购买,但是一定要弄清楚,没有办理土地证的原因,是暂时没办还是根本无法办理。

有些小区,同一块土地上的房屋是分批建设的,但是办理土地证分户时,则需要所有的房屋都竣工以后才能办理,所以先竣工的房屋就需要等几年后才能办理土地证;

而某些房屋如果缺少办理土地证的先天条件和手续,后期未必能办理出土地证,因此建议买房人一定要谨慎,不要因为价格便宜就草率出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1日 22: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问题
    既无房产证又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的归属权问题就成了大问题,就意味着对房子失去了所有权权,因此大家要非常重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拥有。一、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关系两证应该是统一的,可持相关资料去做变更。现实操作中,大多业主手中只有房屋产权证,但如果国土证在业主自己手里的话,应该一致,否则会影响房屋出售。只有拥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称之为现房。按规定,期房购买应使用商品房买卖的标准合同,现房可以不用。在建的房子不难判定是期房,建好的房子是否就是现房呢?不一定!按国家销售“现房”的规定,已经盖好的房子,不等于是“现房”,已经有人入住的房子也不等于是“现房”,而已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才叫“现房”。这种现房销售已不再需要“销售许可证”,而是要查看“房产证”,签合同也不是必须使用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购买这种房子,对购房人有利的是可以做到眼见为实,但购房人的眼光可要敏锐点儿,千万别心血来潮,买错了
    2023-03-17
    193人看过
  •  农村农场土地使用权的确权问题
    本文介绍了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性,包括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权利关系、推动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得到落实、借鉴城市改革经验通过产权改革增加农民收入、保护耕地、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育、解决劳动力进城后种地问题、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好处。因此,农村土地一定要确权。需要做的事情包括: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权利关系,通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和登记注册等程序,最终颁发土地证,确认每宗土地的权利归属,推动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得到落实。二是借鉴城市改革经验,通过产权改革,发挥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增加农民非农产业方面的收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比例。三是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四是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打消农民流转土地的
    2024-01-08
    462人看过
  • 企业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问题
    企业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知识延伸:土地法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
    2023-06-03
    322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公证问题引发的有效性疑问
    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公证也是有效的。公证也不是土地使用权有效的必要程序,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效,公证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公证认可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纠纷,减少诉讼,无法为当事人解决争议。因此,公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与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租厂子没土地使用权合同还有效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因此,租厂子没土地使用权是违法行为,合同无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2023-07-07
    165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若干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含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有三个过程:第一是估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选择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第二是确定出让底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根据其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修订,形成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有意受让人的出价低于出让低价,政府将不予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三是批准过程。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审批权限,所以,有的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是下级政府与受让方商定的,但最后的确定权在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存量房屋转让
    2023-06-10
    94人看过
  • 离婚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不论是在《民法典》还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对发生婚姻变化后的土地承包权权属做出了明文规定,依法保护离婚后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即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原有承包地,依然属于本人承包,土地确权时,应确权为当事人本人。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夫妻离婚财产需根据以下情况分配:(1)如果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平均分配;(2)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一方所有;(3)双方也可以协商分割的金额和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离婚后财产分配不合理怎么办1、离婚后发现财产分配不均后悔的
    2023-08-04
    208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在房屋交易中的转移问题
    房屋买卖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在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买卖双方凭借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证件,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帮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至此,土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买卖发生变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民法典中能否抵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
    2023-07-04
    392人看过
  • 公司清算费用的优先权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公司清算费用在公司清算程序中有优先支付的效力。但清算费用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尚未支付完毕时,清算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笔者认为,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前的必经程序,清算费用具有法定的优先权,应参照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理由是:清算组在清算程序中从事的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等工作,大大减轻了后来进入破产程序的工作量,其工作是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权人的利益的。因此,清算费用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得到的优先地位,不应因程序的转换而丧失,可与破产费用共同享有优先支付的权利。
    2023-06-09
    192人看过
  • 关于耕地的土地使用证问题
    耕地是需要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国家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土地证,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区别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就是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登记证书。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的不同。集体土地只能由该集体成员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只能由国家支配或通过招标等方式;是否可买卖不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等,有
    2023-07-02
    417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同时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民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其中央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据法律规定人们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
    2023-05-05
    253人看过
  • 购买保险前问题要清楚
    意外伤害保险
    无论什么保险都有自己的产品定位,对于客户而言不是哪个产品最好,而是哪个产品最适合!给谁买?为什么要买?买多少?花多少钱?买哪家?买那个产品?那个产品保障责任最高?那个产品费用最低?售后服务怎么办?理赔怎么办?对于客户而言,这都是问题!与其自己困惑苦恼,不如把这些事情找个专业的人来为您彻底解决!买保险是家庭理财的一部分不可或缺的内容!家庭理财无非是两个目标:一是、保障财务安全,二是,创造财富自由。保险涉及了这两个方面,我们分开说:一、保障财务安全:风险发生时,不会让我的家庭财务受到损失,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人应该优先得到最好的保障,以确保家庭目前的生活水平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建议考虑:定期寿险,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一般而言,建议客户拿出全年纯收入的10~20%用于购买保障性的保险!而保险组合方案的总保额一般按照家庭年收入的5~10倍左右来考虑,以防风险发生后,整个家庭的财务收入和家庭状
    2023-04-23
    493人看过
  • 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用途立体化的建筑无疑使土地得到了高效利用,然而却给国土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方面,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目前,我国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都为最高年限。对于一宗拥有若干用途的土地来说,如果整宗地按综合用地对待,居住用地也只能使用50年,开发商付出同样多的建筑成本和税费,销售价格却必然要比70年使用期的住宅低;对于购房者来说,无论是否以较低的价格购得房产,都不愿意自己崭新的房子比别人少用20年。因此,如果在一宗多用途的土地中包括普通居住用地,那么整宗土地设定为出让期50年的综合用地,将使许多人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全国各城市制定基准地价的时候,由于综合用地的地价内涵难以界定,除北京等个别城市
    2023-05-04
    312人看过
  • 房屋使用权转让问题
    我家人(以下称乙方)于2002年与张某(以下称甲方)签订了一份住房使用权转让协议,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该房是公房,个人只拥有使用权,而且当时可能有不许转让公房使用权的规定,由于甲方和乙方关系很好,所以签的协议很简单,内容如下:1.甲方现将该房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2.从房屋转让之日起,以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3.如遇房屋动迁情况,甲方协助房源事宜。甲方签字:张某乙方签字:。。2002年﹡月﹡日在签完协议的第二天,乙方就将房款付给甲方,甲方写了如下收条给乙方:收条收乙方现金﹡﹡﹡元整。收款人:张某2002年﹡月﹡日以上两张纸制凭据上的甲方签字的名字都是该拥有该公房使用权人的名字,但是当时协议和收条上的签字都是由甲方的妹妹代签的甲方的名字,即上面的签字都不是本人的签字,这也是甲方现在想否认协议效力的原因之一。而且房款没有在协议中写明,而是随后用一张收条来表示房款的支付,但在收条中也没有写明
    2023-06-10
    468人看过
  •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问题???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第四条
    2023-08-10
    378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土地转让使用权确权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19
      《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
    • 购房前怎样把土地使用权弄清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22
      在购产时要特别注意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重点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住宅房屋并非都是居住用地。(二)土地使用权年限并非从办产证时起算。(三)烂尾楼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大幅缩水。(四)居住用地转为非居住用地。(五)开发商就土地使用权问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税缴纳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4-12-30
      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共有土地使用权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则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若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则由实际使用人纳税。若土地使用权共有,则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另外,根据第五条规定,共有土地使用权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
    •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29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所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集体土地或者集体拥有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所得并不完全归属于自己,而是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部分上缴给发包方(土地使用权方)。 常见的土地承包经营就是农村土地承
    • 侵占罪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26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