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的鉴定由医学会和什么机构承担
医疗损害的鉴定工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由医学会负责。
1.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并确认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时,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
2.对于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若需技术鉴定,则应由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
3.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学会也可组织进行技术鉴定。
二、医学会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角色?
医学会在医疗损害鉴定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1.它是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组织者,无论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都承担着这一职责。
2.在初次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时,省级医学会将负责进行再次鉴定,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对于极少数特别复杂、疑难且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学会将应需组织鉴定,其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医疗损害鉴定如何分级进行?
医疗损害鉴定实行分级制度,具体分为以下三级:
1.第一级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工作。
2.第二级鉴定:若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
3.第三级鉴定:对于极少数特别复杂、疑难且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学会可接受委托进行鉴定。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市县、省级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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