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依法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如果是公安机关负责人需要进行回避的,则依法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且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
一、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期限是多长
立案审查一般指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原则上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对于重大疑难的复杂刑事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此处为一般情形,但是案件来源不同,立案审查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就有所差别,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有些什么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有:
1、指控犯罪行为;
2、依法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回避;
3、参加诉讼;
4、委托诉讼代理人;
5、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6、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三、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内容是什么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内容主要有:1.被害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被害人有权提出控告。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条件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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