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缴费,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05)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票多费”征收是指在一张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上开具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各险种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一次性缴费。“一票多费”征收是对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的重大改革,重点是统一各险种缴费基数,核心是核实缴费基数,确保地税机关全责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有利于完善征缴机制,规范征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缴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征管优势,促进社会保险费依法足额征收。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地税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票多费”征收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管力度,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扩大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和收入规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维护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统一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缴费申报和开票缴纳,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化建设。
三、“一票多费”征收的范围和方式
(一)实行“一票多费”征收的范围
目前,我市已开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公务员医疗补贴、城镇职工医疗救助基金)、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均实行“一票征收”社会保险费。
1.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含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4.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与缴费登记
1.社会保险费按照我市现行地方税收征管渠道,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同一参保单位实行统一参保编码和缴费编码。
2.各缴费单位均应按规定时间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并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的单位,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办理参保和缴费登记。
3.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缴费登记,并于办理缴费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4.缴费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被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缴费单位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有关结清应缴费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相关证明。
5.地税部门在换、验税务登记证时,应当一并检查参保、缴费登记情况。
6.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应当建立登记信息传递制度,及时传递登记信息。
(三)缴费依据及方式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单位承担部分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确定,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26日前将缴费单位次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书面通知地税部门。
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应缴数额,向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发现缴费单位申报数、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按照缴费单位的计税工资总额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调整缴费基数。
2.缴费单位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当统一。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确定。
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费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缴费单位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提供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人数确定缴费人数,并按上月的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基数;没有上月缴费基数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1)没有设置帐簿的;
(2)帐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
(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凭证的;
(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5)申报的缴费基数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的重大改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工作。
各级地税、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工作。地税部门要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传递征收信息;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同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代码唯一性要求,统一社会保险登记编码;国库部门要按月与地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帐,确保各项基金入库数据准确一致;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推进有关部门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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