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除上述材料外,公安派出所还应根据申办户口的种类和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由户籍民警录入审批系统。各类户口业务包括以下基本材料(派出所应查看原件,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办事项有关的其它材料):
(一)出生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5、村(居)委、单位接收证明;
6、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收养的孤儿、弃婴应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二)恢复户口。
1、村(居)委、单位证明;
2、原始户口资料及相关材料;
3、派出所调查材料;
4、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提供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或就业证明;
5、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恢复户口:提供刑满释放、假释、解除劳教等相关证明;户口注销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三)境外、国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
1、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2、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
(四)注销户口。
1、居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的除外);
2、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应提供《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3、死亡注销户口应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火化证明、村、居委会(单位、社区)证明;
4、出境、出国定居注销户口应提供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去台湾定居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定居签注;在台湾期间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地区的,提供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书;定居国外的,提供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五)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变更姓名。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单位(村居委、学校等)证明;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父母双方同意并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因涉外婚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2、更正出生日期。提供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公安派出所、分(县)局户政部门调查材料、调查报告。
3、变更民族。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4、变更、更正性别。公民因医学变性的,提供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性别差错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六)分户和并户。
1、居民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结婚证(离婚证)或其他书面有效证明。
(七)设立集体户。
1、单位申请;
2、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
(八)户口迁移(跨区、县迁移)。
1、干部、工人调动户口迁移:提供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动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于夫妻分居调动或家属子女随迁)。
2、离退休人员安置户口迁移:提供老干部、民政部门的安置介绍信,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毕业分配后需落户就业单位的,提供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毕业后未分配单位需落户原籍的,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村居(单位)接收证明;毕业后在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市场托管户口的,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单位接收证明。
4、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转、退学户口迁移:办理转学户口迁移须提供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转入学校证明;办理退学户口迁移须提供学校正式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
5、选调生、公务员录用户口迁移:提供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录用通知书;居民户口簿。
6、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提供《转业军官通知书或《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或《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等;《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户口簿(仅限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安置地落常住户口的);结婚证(仅限夫妻投靠);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父母子女相互投靠)。
7、随军家属户口迁移:提供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军官证(士官证);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干部任职命令;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8、购房、投资类迁移户口:提供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养老保险缴纳凭证等。
9、引进人才迁移户口(取得《人才聘用证的除外):提供居民户口簿;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和荣誉证书;聘用合同。
10、“三投靠”人员落户:提供被投靠方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村居)接收证明;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提供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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