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劳动关系的条款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9 21:03:21 492 人看过

特殊劳动关系虽然并不等同于标准劳动关系,但其本质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同样受劳动法保护。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属此类。

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以下劳动标准

1、工作时间规定;

2、劳动保护规定;

3、最低工资规定。

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特殊劳动关系只部分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只参照执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这三项劳动标准。诸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带薪年休假等,由于上述各类标准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劳动标准,也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均不适用于特殊劳动关系。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按照使用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具有从属性,因此此类用工不属于民事劳务关系。另一方面,现行《劳动法》对适用主体在就业年龄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劳动法》只适用于单一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此类用工也不属于标准劳动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7: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特殊劳动关系有哪些类型?
    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之一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一)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三)停薪留职人员;(四)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五)退休人员;(六)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七)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特殊劳动关系主要有七种类型,比如说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进行工作,或者专业劳务公司的劳动者等。特殊劳动关系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但是都要交社保。一、劳务外包与正式员工的区别第一,用工关系的区别。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管理,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其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公司,员工的管理教育、工资发放、社保关系等均属于劳务公司。合同工。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直接使用、管理,其工作关系、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社保关系均属于用人单位。第二,工作性质的区别。劳务派遣工。主要是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的性质,将本单位业务中的一块业务,整体
    2023-04-11
    378人看过
  • 特殊劳动关系合同书怎么写?
    特殊劳动关系聘用协议书企业名称(甲方):职工姓名(乙方):委托代表人:地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编:邮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沪劳保关发(2003)24号》文件,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协议和期限的录用条件1、本协议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中前个月为试用期。2、乙方是属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并提供有效证件或证明。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乙方的工作内容为部门。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乙方的岗位执行工时制。(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2、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3、甲方因工作、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经与乙方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四、劳动报酬和待遇1、本协议的工资计发形式
    2023-04-29
    146人看过
  • 劳务关系如何判定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一、劳务关系如何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加以规定,而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从另一方面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
    2023-04-18
    92人看过
  •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办法解析
    问:劳动力市场中不同的从业形态分别构成哪些关系?答:目前,根据不同的从业形态可以分为:1.按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2.按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3.不能按上述二种法律进行调整的其他用工关系,其中国家公务人员、现役军人等可以由其他专项法律调整,我们将其中一部分目前尚无相应法律调整的,称作特殊劳动关系。问:什么是“标准劳动关系”?答: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用工主体双方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劳动过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整完整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也可称为劳动法律关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属此类。问:什么是“民事劳务关系”?答:民事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为主体双方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构成条件,以最终劳动成果为协议标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不具有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劳动报酬体现为购买给付。从事居间、行纪、承揽加
    2023-06-02
    268人看过
  • 特殊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员工患有特殊病,单位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员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得随意与其解约。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门诊特殊病种一共有哪些特殊病有以下三十种,即:浸润性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三级);精神分裂症;哮喘;慢性活动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冠心病(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高血压三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状之一者);中风后遗症(功能障碍);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未做放疗、化疗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做放疗、化疗者);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肝移植术后抗排异;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病综合症、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重症肌无力、泛发性银屑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和低下、癫痫、垂体瘤
    2023-08-10
    119人看过
  • 劳务关系中医疗期有哪些特殊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务关系还有经济补偿金吗劳务关系的终止根据实际情况是可以进行经济补偿的,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第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第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第四: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第五: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以上五种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双方合同期满,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法律关
    2023-07-07
    262人看过
  • 什么是特殊劳动者
    劳动法中的特殊群源体是指劳务派遣工、三期女工以及60岁左右的老年劳动者,这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对这类人群,除了适用劳动法的普通法律条款加以保护,法律还规定了不少特别条款,体现出法律对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一、特殊群体的劳动保护权利(一)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女性进城务工者,除享有一般的劳动安全保护以外,还依法享有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对女工权益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
    2023-02-25
    192人看过
  •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处理政策问答
    问:劳动力市场中不同的从业形态分别构成哪些关系?答:目前,根据不同的从业形态可以分为:1、按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2、按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3、不能按上述二种法律进行调整的其他用工关系,其中国家公务人员、现役军人等可以由其他专项法律调整,我们将其中一部分目前尚无相应法律调整的,称作特殊劳动关系。问:什么是标准劳动关系?答: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用工主体双方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劳动过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整完整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也可称为劳动法律关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属此类。问:什么是民事劳务关系?答:民事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为主体双方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构成条件,以最终劳动成果为协议标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不具有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劳动报酬体现为购买给付。从事居间、行纪、承揽加工等情况
    2023-06-09
    256人看过
  • 特殊岗位对于劳动者双重劳动关系的限制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是对公司中处于特殊岗位的人员行为进行限定,因为作为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等人员,所接触的大部分为公司里涉及经营战略、专利信息、商业秘密等机密性事务,往往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甚至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对这种劳动者的约束必然会相应增加。然而这种竞业限制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事先约定,约定的内容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有些岗位还需要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竞业限制做约定。(二)这在《劳动合同法》里面也有体现,即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
    2023-03-24
    378人看过
  •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支付标准如下: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每满6个月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每满4年支付1年工资的经济补偿,每满3年支付1年工资的经济补偿,每满4年支付1年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内容在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出现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法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2023-10-14
    301人看过
  • 特殊劳动关系税务问题怎么处理?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获得工资,如果工资达到一定的数目应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代扣。在劳动关系中还存在一些特殊劳动关系,如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特殊劳动关系税务问题怎么处理?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解除劳动关系税务处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3-05-22
    337人看过
  • 劳动法有没有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
    一、劳动法有没有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关于特殊工种的规定:【特殊岗位工人退休工龄折算】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78年7月11日)第六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的。上述年限是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
    2023-04-04
    475人看过
  • 企业一定要为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购买保险
    什么叫特殊劳动关系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什么叫特殊劳动关系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下面是本市首例因特殊劳动关系因工伤发生而裁决劳动者胜诉的案例。上海市陈老
    2023-06-10
    155人看过
  • 特殊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有哪几种情况
    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是要注意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的区分。就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来说,两者的本质其实是一样的,劳动关系的前身就是雇佣关系,当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力还被视为是商品的时候,雇主和雇工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这时雇佣关系完全由民法调整,当劳动力的人身属性越来越被人们重视,国家公权力逐步介入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时劳动力不再被简单的视为商品了,雇佣关系的社会化特征越来越明显,雇佣关系也就逐渐步出民法,进入社会法的调整领域,并最终被劳动关系所取代。但是雇佣关系逐渐被劳动关系所替代毕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取决于各个国家经济的发展程度,所以,各个国家都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对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所限制,在国外,对于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雇佣关系一般都有明文规定。那么,在我国这方面的规定则很不明确,虽然不明确,但是根据司法判例以及法理分析,一般都认为在我国,目前未被列入劳动关系范围
    2023-06-02
    26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的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3-10-16
      1、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2、特殊劳动关系的对象主要有: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符合前述
    • 什么叫特殊人员劳动关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2-25
      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其对象主要有: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 特殊人员劳动关系什么意思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22
      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 特殊工种中特殊劳动关系的范围和产生条件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22
      1、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2、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 社保对特殊劳动关系有哪些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27
      特殊劳动关系中社保关系的规定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