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女儿小时,我曾看到过政府对于独生子女及单亲家庭子女在政策上的优待,知道在本单位可以报销一半的保育费或者学费,但当我与单位工会说起时,他们说:真有这方面的规定么,我们也好想知道;你提供文件规定我们才好向公司领导主张啊!由于当时没收集,需要时还真找不到我所说的依据了。
最近,收拾家庭档案文件时,我无意间发现了幼儿园发生保育教育费可以在父母所在单位报销的规定。这样的政策规定对于减轻职工负担太重要了,可是政府部门特别是盐城的妇幼保护单位极少做这方面的宣传。因此,我周围的人群中极少有人知道小孩子上幼儿园,还有可以在单位报销的奇闻。
盐市价发[2006]119号《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保育教育费报销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幼儿,且户口是盐城市的,保育教育费每生每学期可报销500元,由幼儿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50元或按学期轮流报销;夫妻一方在外省市工作的,保育教育费由盐城市工作的一方报销;单亲(指丧父、丧母或离异家庭在重组新的家庭前,法院判定抚养幼儿的一方)、现役军人或夫妻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为无收入人员的子女,由本市单位报销。通过该条款,如果你正在上幼儿园的孩子是独生子女,而且户口又是盐城的,那么,保育教育费每生每学期可报销500元,由幼儿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50元或按学期轮流报销;如果你是丧偶,或者离异单身期间小孩随你生活,那么,你可以将上幼儿园的孩子的保育教育费在本市单位报销。
分析规定的层次,单亲家庭抚养幼儿的一方,没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限制条件。假如抚养幼儿一方的单亲家长生育时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则盐市价发[2006]119号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幼儿,且户口是盐城市的,保育教育费每生每学期可报销500元,由幼儿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50元或按学期轮流报销的规定,已包含了单亲的情形,那么,就没有必要画蛇添足特别提出单亲的情形加以补充规定。即但凡单亲家庭的幼儿,其入园的有关费用可以在本市抚养幼儿一方的相关单位报销500元。
但该通知第十三条指出:十三、本通知自2006年秋学期起执行,试行一年,已在园幼儿仍执行原定标准。现在的保育教育费报销标准及报销方法或有变化,但一定不会被取消,原因在于该《通知》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及其精神没有改变。2010年8月17日上午,笔者致电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物价局051588308351回复:盐市价发[2006]119号仍然有效;2007年7月11日盐城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发文盐市价发[2007]120号文延续了前述文件的效力,单亲的情形不强调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网上搜索查得盐市价发[2007]120号文件《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它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盐教财[2006]42号、盐市价发[2006]119号、盐财综[2006]31号)文件。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该文件规范了我市幼儿园的收费行为,保障了幼儿园及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促进了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从2007年秋学期起,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仍执行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盐教财[2007]42号、盐市价发[2006]119号、盐财综[2006]31号)文件。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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