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要求在公司股权转让中的适用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21:31:37 54 人看过

股东对股东大会下列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购: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的,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生存。

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情形

公司股权转让情形: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2、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3、股权强制执行造成的转让。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和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有效法律文书时,通过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4、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造成的股权转让。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5、股东资格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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