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在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两班倒。公司规定夜班员工只能在午夜后休息一小会儿。2012年5月,李飞碰巧上夜班。由于大部分工作都集中在深夜,李飞在当晚11点吃完了夜宵,一直工作到第二天凌晨2点。随后,李飞到相邻的车间休息。大约半个小时后,昏昏欲睡的李飞习惯性地挺直身子,不经意地伸了伸懒腰,将左手伸进墙上安装的风扇里,他的手指顿时血迹斑斑,劳工部根据李菲的申请做出决定,确定李菲的伤害为工伤。雇主于去年年底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劳动部,将员工李飞列为第三人,并要求撤销劳动部在庭审中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该食品公司投诉,李飞当晚未经许可离开工作岗位,在下一个车间偷懒休息,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因此受伤。他的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或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该食品公司还表示,风扇安装在高处,通常很难遇到。李菲的受伤很可能是自残造成的
劳动部辩称,经过调查,发现李菲在公司上夜班,公司也允许员工在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但没有明确规定休息时间。李飞的受伤还说明他在工作期间完成高强度工作后进行了适当的休息,并且他的受伤应该发生在工作时间,公司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李飞的自残和受伤
李飞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虽然公司规定员工可以在午夜后休息一小会儿,但由于工作繁重,李飞在晚上吃完夜宵后回到了工作岗位,继续工作到凌晨2点,长达4个小时。他有必要适当休息。因此,劳工部确定李飞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受伤并非不当。原告公司未就李飞是否因自残而受伤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劳动部门对工伤的认定
在工作期间相互打架不属于工伤
吴起和五莲都是建筑公司的员工。吴起从事砂浆输送,五莲从事砂浆搅拌。2011年5月,吴琪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与吴莲就合作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扭打在一起,吴连咬掉了吴起的一段左手食指
2011年11月,吴起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赔偿。同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吴起工伤不属于工伤。吴起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人民政府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吴琪仍然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
律师的评论
工伤保险条例“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判断标准的核心是伤害是否是由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而暴力等伤害应该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仅仅是相关性。在这种情况下,吴起的工作是运输砂浆,而五莲的工作是搅拌砂浆。在工作中,管理层和被管理者之间没有关系。双方因工作合作发生冲突,导致纠纷和打架。虽然与工作相关,但原因并非工作职责的履行。吴起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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