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市民陆女士终于可以尽情享受了。2015年底,她的房地产确认案再次结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她与相关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房地产属于她名下,其他当事人协助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4年,她和结婚两年的王先生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王先生签署了认购协议。两天后,他们因性格不合而离婚。一个多月后,开发商给王先生发了一封提醒信,要求他在一周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房款,但王先生没有回应。陆女士决定一个人买房。后来,王先生陪着吕女士来到售楼处,从吕女士的银行卡中取出110余万元。售楼处还为陆女士开了一张账单,付款人是陆女士。但之后,开发商与王先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4个月后,王先生死于交通事故。陆女士拿了房,一要拿房手续,费用自己承担,装修、入住。但钥匙在你自己手里,房子在别人名下。她为此向法院起诉,包括王先生的两个儿子作为被告,涉案开发商作为第三人。一审中,陆女士败诉,因为被告称陆女士支付的房款中有60余万元是她父亲支付的,有合同证明房产是她父亲购买的,依法应由他们继承。
陆女士提出上诉。上诉前,他去了大水律师事务所。思南先生是他的律师。最后,经再审调解结案。陆女士对律师的专业精神表示赞赏。
律师点评:
经过分析,思*Nan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60余万元购房款的来源证明和认定。陆女士提交了几份借据,证明她与陆先生实际控制和控制的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进行清算时,王先生承诺将公司的贷款偿还给陆女士,因此陆女士没有申报这笔债务的债权。但当时陆女士并未要求王先生出具承诺书证明公司债务已转为王先生的债务,因此,王先生向陆女士银行账户支付60余万元的行为,一审法院不认定为还款行为,而是认定为投资行为。对此,思南律师经过深思熟虑,尽力代理,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终审判决生效后,为了保护吕女士的合法权益,思南律师一方面代表吕女士提起再审,另一方面为了减少再审程序中的意外,他向涉案开发商发出律师函,要求他不要协助第二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财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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