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类型有哪些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二、行政复议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但有时当事人由于对复议决定不满意而不予履行,此时强制执行就成为必要,否则,行政复议的国家权威性就无从树立。
1、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和37条的规定,当被申请人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被申请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当申请人不履行终局的复议决定,或者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则根据复议决定内容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措施:(1)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则由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则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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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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