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2.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2)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原件,加盖报告书编制单位公章。
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合同双方需与申请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相符合。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须出示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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