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37:37 172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01年2月22日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规定的减免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按与商品房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确定。年度建设规模,控制在上年度全市住宅建设竣工总规模的15%以内。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本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布局,由市城市规划、土地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的通知》(武政[1998]125号)规定,从住宅建设用地规划中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第五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定和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计划管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精神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申请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有5万平方米以上的规模;

(三)有占建设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有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第八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经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计划、建设、房地、规划、土地、开发管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有关国有商业银行联合上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并联合下达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开工等手续。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制。

第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应充分考虑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平方米,最大房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设计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招标投标、方案竞选等方式择优选定。

第十二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以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安全性、舒适性,优化人文居住环境。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勘察、设计、施工,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应按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在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物价部门商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因素,结合区位和质量差价核定。

未经核定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户限购一套,而且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

第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部门书面申请,有工作单位的,应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应附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

区房地部门收齐申请,应张榜公布30天,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并将经过初审,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

对购房户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应符合实际;有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出具的证明无效,并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购房户弄虚作假、骗取虚假证明的,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弄虚作假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土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和过户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购房户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年收入,可凭有关证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二)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改造项目的异地安置居民家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销(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事先取得开发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武汉市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且不得向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购房户销(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否则,房地、土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和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必须严格按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6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驻汉部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且不得向社会销售。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4: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等29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等29件规章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规定》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情节严重的,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业整顿”删去。二、《武汉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在第十七条“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处以设计或施工费20%至30%的罚款”之后,增加“但最高罚款额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武汉市客运汽(电)车治安管理规定》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情节严重,责令停止运营”删去;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直至停止运营”删去;在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发现违法犯罪人员不报,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法品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之后,增加“可暂扣车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将第十六条第二款删去。四、《武汉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将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处以200元以上2000
    2023-04-24
    96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的《武汉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房地局(房改办)、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制订的〈武汉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武汉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资金管理中心(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武政〔1998〕34号)精神,根据有关法规和现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含标准价改成本价的价差款,以下简称售房收入)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住房的出售收入。(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住房的出售收入。(三)企业自管住房的出售收入。第三条售房收入
    2023-06-10
    145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拉动全市经济增长,经研究,现就我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房改力度,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由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武汉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1999年9月底前发布施行。(二)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1999年9月1日起,将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8元调整到1.42元,不再增加新的住房租金补贴。对离休干部、烈属、残疾军人、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实行租金减免政策。(三)鼓励公房出售,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将不可出售住房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申购。2000年底前将可出售住房全部出售完毕。调整出售公有住房折扣政策,出售公有住
    2023-06-10
    465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整治违法用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违法用地行为仍时有发生。为落实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3号议案,惩处违法用地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惩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严重违法用地行为(一)对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协议,将土地提供给用地单位进行建设,并以“定金”、“地价款”等名义收取卖地资金,牟取暴利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二)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
    2023-04-22
    172人看过
  •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试行办法》(武房改公[2001]1号)和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的补充通知》(武资中发[20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近两年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试运行情况,特制定《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减轻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经济负担,促进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良性循环,2001年,我市制定出台了《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试行办法》。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以武资中发[2002]23号文印发了《关于的补充通知》。经过两年的试运行,现结合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工作实际,
    2023-04-22
    271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收取电力建设借款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991年,为了缓解电力供应不足的矛盾,筹措电力建设资金参与阳逻电厂的建设,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力建设借款问题的通知》(武政〔1991〕45号),为此,在全市开征了电力建设借款。该借款为我市参与阳逻电厂建设作出了贡献,阳逻电厂一、二期工程已于1997年12月建成投产发电。根据国家计委等6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不再执行武政〔1991〕45号文件,停止征收电力建设借款。
    2023-06-07
    81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天然气汽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天然气汽车是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推广的节能、经济、安全、环保的新型代用燃料汽车。发展天然气汽车,不仅可以降低汽车营运成本,而且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调整能源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着重要意义。发展天然气汽车,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城市的举措,也是2006年市人民政府为市民所办的10件实事之一。为加快我市天然气汽车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天然气汽车整体推进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组织协调。二、稳步有序推进发展天然气汽车工作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市发展天然气汽车工作的总体原则是:以《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武汉市天然气利用规划》
    2023-06-08
    68人看过
  •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各水泥生产企业、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安全管理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安全管理试行规定一、为确保散装水泥健康良性发展,保障散装水泥立式流动罐(以下简称流动罐)的使用安全,完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流动罐使用安全的综合管理,对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流动罐的安装、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各远城区(开发区)建设
    2023-04-22
    225人看过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江岸、江汉、汉口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京汉大道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第三条拆迁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住宅用房,一律按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易地安置;被拆迁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8平方米安置,并按户增加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超出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的部分,由房屋使用人按土建单方造价支付有偿安置费;按户增加的5平方米使用面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支付有偿安置费。被拆迁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认定,按《武汉市
    2023-06-10
    351人看过
  • 武汉常住房办理办理武汉市户口
    你好,关于武汉市户口办理有什么规定问题,我想说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新生婴儿落户必须提供:(1)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出生医生证明。(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4)结婚证明。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未成年人落户必须提供:(1)出生医学证明。(2)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3)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4)结婚证。(5)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未成年人投靠必须提供:(1)本人的户籍证明。(2)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3)父母亲的结婚证。夫妻投靠必
    2023-02-24
    152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武政办[2005]58号发布日期:2005-5-9执行日期:2005-5-9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6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湿地具有保护水源、净化水质、调蓄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好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
    2023-06-10
    195人看过
  • 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武汉市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意见(试行)》经局务会研究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武汉市国土资源局二○○三年五月十三日附件:武汉市历史遗留无证房屋拆迁补偿处理意见(试行)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促进城市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的历史遗留无证房屋确需予以补偿的,按下列意见处理:一、本《意见》所涉及的历史无证房屋,是指1991年7月3日《办法》颁布以前单位和个人已建设但未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手续的房屋。二、1991年7月3日《办法》颁布后,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2023-04-22
    70人看过
  •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预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的范围,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明确上市预售进度,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商品房。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住房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规划一次性审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划审批建筑面积
    2023-04-22
    378人看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市属建筑企业发展等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筑业是我市的重要产业之一,也是我市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我市建筑业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努力工作,不断创新,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近年来,我市建筑业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有的大型建筑企业历史负担重,大量工程款不能及时回收,承接任务严重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影响到我市建筑行业的稳定。为帮助我市建筑企业、尤其是重点建筑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促使其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扶持市属建筑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站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建筑业稳定的高度,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尤其是重点建筑企业,要为建筑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要积极支持市属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投标,并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属建筑企业承接工程建
    2023-06-10
    252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武汉市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28
      1、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2、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武汉哪有经济适用房卖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0
      1、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2、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武汉如何购买经济适用房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28
      1、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政策,建议去武汉房管局咨询一下武汉经济适用房贷款的相关事项。届时也可以向相关工作人员问以下需要什么手续资料等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2、如果资金比较紧张的时候,经济适用房可以贷款,操作过程基本与商品房的个人购房贷款操作方式相同。一般情况经济适用房贷款方式有四种,分别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当前采用较多的是
    •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4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乖《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胡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武汉市买房落户政策是怎么规定武汉的落户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5
      (2)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无《独生子女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3)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能反映子女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工作履历表和子女在校学生档案原始资料),无法出具原始资料的,需提交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非婚生子女(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