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04:10 466 人看过

发行部门:财政部发行文号:财资[2000]2001号,按照国有所有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国有股权管理职能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审批,(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由财政部审批。但是,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的变现和融资,以及转让、转让,地方股东和发起人国有法人的国有股质押担保(或购买国有股或有变动的),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具体职能如下:(1)省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地方国有资产占用、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当地股东单位未足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足额认购配售股份的;直接或间接转让、转让当地股东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和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以及司法冻结和担保引起的股权变动和或有变动(2)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和中央股东单位国有股权管理;地方股东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经省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保荐机构国有法人股权的直接或间接转让、转让,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原因导致的股权变更、或有变更等;国家组织开展国有股套现筹资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工作(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发行a股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有的,管理权限根据第一大股东的所有权确定。2、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一)省财政(国有资产)厅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经地方财政(国有资产)部门逐级审批后,报省级财政(国有资产)部门批准。(2)国有股权管理由财政部负责,分以下两种情况:国有资产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国有股权管理由省级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批准。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由中央单位审查国有股权管理情况,报财政部批准。3、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批应提交的材料:(一)设立公司应提交的材料:(一)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国有股东管理国有股权的报告;(二)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三)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四)各发起人的产权登记证、国有资产营业执照和主要发起人前三年的财务报表;(五)发起人协议和资产重组协议;(六)资产评估合规性审计文件;七资产重组及国有股权管理之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章程(二)配股时应提交的材料:一、中央或省级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董事会提出的配股方案和董事会决议;(三)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及公司目前前十名股东的姓名、持股比例、持股比例;(四)公司前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对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五)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应当提供资产概况,资产评估报告及会审文件(三)国有股权转让、转让需提交的材料:一、中央单一世界或省级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关于国有股权转让、转让的申请报告;2.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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