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的连带责任要注意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20:31:57 150 人看过

共同受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但是,如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人时,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则不是共同受托。共同受托中的受托人对委托人负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共同受托的代理权必须是由数个受托人共同行使的。所谓共同行使,是指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即平等享有、共同享有的代理权,处理事务时只有经过全体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它与重复委托的区别在于重复委托是将同一委托事务通过两个以上委托合同委托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存在着多个委托关系;而共同受托是将同一委托事务在一个委托合同中委托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这里只存在着一个委托关系,不过委托关系的一方为复数主体。共同受托人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权未做分割时,应视为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

(2)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个受托人或者数个受托人没有经过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受托中的一个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协商后或者数个受托人共同协商后,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的委托行为,其实施的委托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全体受托人的共同行为,由此而造成损失的,所有受托人依法应当对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共同受托人内部无论是否划分对委托事务的管理权限,对外都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并不妨碍彼此之间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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