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什么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关于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属于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通知女职工。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见本规定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减薪、辞退、终止劳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分娩和母乳喂养第六条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如果女性员工在怀孕4个月前流产,她将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产假前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于那些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为哺乳1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母乳喂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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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15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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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是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