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主承销商规则将变更多券商有望涉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1:40:25 315 人看过

承销商的有序竞争是债券市场良性发展的必备要素之一。日前,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公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类评价指引》(下称《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类评价标准》(下称《标准》)这两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目的在于通过实施主承销商分类分级评价,建立主承销商进入及退出机制。

我们了解到承销商资格肯定不会无限制地放开,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模式,肯定是在较为固定的名额数上,通过这个评价系统来实现有进有出。一位券商债券承销人士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

按照《指引》,主承销商按照分类评价原则分为A、B、C三类。A类和C类机构原则上为参与评价主承销商总数的25%。

A类机构是指主承销商承销能力强,承销业绩优秀,各项表现均在同业中领先,有能力独立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可优先开展产品创新业务;B类机构是主承销商承销能力较强,有较丰富的承销经验,可独立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C类机构是主承销商具有一定的承销能力及承销经验,需与其他机构联合从事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根据《指引》的规定,按照定期评价的结果,C类机构中排序最后的2名机构将自动停止主承销业务,只能从事承销业务。同时,同期根据《标准》晋级的承销商可开展主承销业务,成为主承销商评价体系中的C类机构。

上述人士对此评论称,目前商业银行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的生力军,证券公司之中只有中信证券(行情股吧)和中金公司(行情股吧)能参与其中,绝大多数证券公司并没有游戏资格,交易商协会可能会再开放一到两家,他表示,评价体系的建立使得我们也有机会参与其中,但前提条件是自己的业务做得好。

实际上,除了主承销商的分类评价系统外,交易商协会会员与法律事务部还试图对承销商也建立起同样的评价系统。《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交易商协会在9月5日就曾专门召开了承销商评价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这个承销商评价工作小组由中银国际、申银万国(行情股吧)、天津银行、杭州银行组成。其中,由中银国际来负责起草承销商的分类评价指引。

小组成员认为,承销商评价系统的建设应该以主承销商评价系统为参考,并在承销业绩、承销资格、做市能力、风险管理等几个重要指标上进行了深度的讨论。另外,还有小组成员建议,在制定证券公司成为承销商会员的首次市场准入评价体系时,不采用评分制度,只要获得证监会创新类券商资格或者券商分类监管A类A级(含A类A级)以上级别即可注册成为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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