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仔细了解产品信息。
站在被告席上的无一例外是银行,95%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认为银行存在欺诈等不良行为,要求赔偿损失——这是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信息。为防范纠纷发生,该院建议银行做到产品设计科学、风险揭示全面、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也千万不要头脑发热、一哄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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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分析的样本是市一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两年来审理的80件银行理财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以银行存在欺诈或误导为由要求撤销理财合同;以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或未予告知为由主张条款无效;认为银行披露的理财产品盈亏信息不实,要求银行按预期收益率赔偿损失等。
据一中院金融庭庭长宋航介绍,这些案件标的不大,诉讼往往是投资者在遭受亏损后抓的最后一根稻草。为何银行频频成被告?宋航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作为产品设计者和销售者的银行相对于产品购买者来说处于强势地位。一旦投资者完成产品购买,就面临相应的风险,但这些风险往往在产品发生亏损、变现产生障碍时,投资者才充分意识到。如果无法协商解决,投资者只能诉讼。
2007年,喻先生在花旗银行中山公园支行开立基金账户,银行指定陆经理作为客户联系人,银行的一切通知、建议等材料均由陆经理联系、传发和签署。2008年10月14日,喻先生的基金不断亏损,账户市值已由190万元跌至124万余元。就在喻先生决定退出时,陆经理一再劝阻,并签名承诺,自当日起,保证账户价值不低于124万余元。可仅半个月后,喻先生的账户就再亏损35万元,仅剩88万余元。喻先生赶紧赎回全部基金,并向银行索赔,但遭到拒绝。于是他起诉要求银行与陆经理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其一,陆经理代表银行向喻先生作出保证账户价值不低于124万余元的承诺,具有保底条款性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承诺无效;其二,陆经理的承诺是加大喻先生理财风险的直接原因,致使喻先生承担了本可避免的风险,对此银行存在过错,须赔偿喻先生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三,陆经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损失应由银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喻先生35万余元。银行不服上诉,二审中经调解,银行补偿喻先生32.5万元。
宋航法官表示,在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时,要合理评估风险程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银行员工为留住客户、确保营销业绩而对客户作出不实承诺,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他建议银行在理财产品发售中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因营销人员的过错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
宋航法官还提醒投资者,应强化风险意识,购买前注意了解掌握产品的相关知识,如产品的类型和风险、收益率、投资方向和变现情况,做好评估工作,将销售承诺与产品条款仔细对照,防止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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