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3:00:10 273 人看过

一、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开采税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此外,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矿产品和盐。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金属矿产品(包括黑色金属矿产品和有色金属矿产品),盐包括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和液体盐。

(三)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具体实施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资源税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计算纳税。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应当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之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资源税的税率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适用税额依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执行。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者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于部分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规定按照其等级执行不同的税额标准。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对于《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确定按如下方法进行: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七)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规定,资源税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依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二、优惠税率

按照(94)财税字第096号文件规定,北方海盐的单位税额暂减为每吨20元。

三、税额扣除

按照国税发[1994]0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

在实际操作时,对于当期准予扣除的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采用如下计算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外购液体盐资源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当期购进的液体盐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液体盐的数量

[例]某盐业公司1999年1月1日库存外购液体盐800吨。1月份购入液体盐2200吨,月末企业库存外购液体盐1100吨。1月份企业向外销售南方海盐原盐3200吨(包括自产的和用外购液体盐加工的)。另外企业用原盐3000吨加工成精盐出售。按照规定,企业用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可以从应纳资源税税额中扣除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

则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数量=800+2200-1100=1900吨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1900×3=5700元

按当期对外销售原盐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200×12=38400元

按当期用来加工精盐的原盐数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000×12=36000元

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资源税税款为:

当期实际应纳税款=按当期销售和自用原盐计算的应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38400+36000-5700=68700元

四、减免税

按照现行规定,资源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如下几种: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

2.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资源税暂行条例》)

3.按照(94)财税字第041号和财税字[1996]082号文件规定,冶金独立矿山(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由联合矿山改组成的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4.按照财税字[1996]082号文件规定,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

[例]某铁矿1999年1月份共向外销售原矿40000吨,精矿49000吨,每一吨原矿可选取精矿0.7吨,税务机关核定该铁矿资源税单位税额为每吨16元,则该铁矿1月份按销售数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49000÷0.7)×16=(40000+70000)×16=1760000元

减征60%后实际应纳税额为:

实际应纳税额=1760000×(1-60%)=7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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