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04:22 146 人看过

冀劳社办[2007]10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5]1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和办理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1999]24号)、《关于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26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病退指标。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职工办理病退,仍实行政策与指标总量控制办法。2007年病退指标严格按上一年正常退休人员5%掌握,9月底前,由各设区市根据上述原则,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意见,省厅统一研究后批复。

二、规范操作程序。凡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按冀劳社[2001]23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省审批因病提前退休、退职,严格依据省厅批复的病退指标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省厅的审批手续纳入统筹。对违反国家和省退休规定程序自行办理提前退休(退职)以及采取欺骗、强制、篡改职工档案等手段办理病退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准纳入社会统筹。因此而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因病提前退休审批,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行政审批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负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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