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两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1:04:01 154 人看过

首先,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等,出借人是享有诉讼权利。

其次,抵押物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要看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顺位。如无明确约定,抵押物是借款人的,必须先处置抵押物,抵押物不足的,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最后,实现担保物权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该程序中终结不能实现债权,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此有别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综上,不能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向借款人、保证人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1、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

(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

(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

(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

(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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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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