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有何不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5:43:39 141 人看过

两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2、目的不同。行使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减产不当;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含义及其适用条件?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不合理价格交易时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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