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号:浙政发[2004]27号
发布日期:2004-9-2
执行日期:2004-9-2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理顺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为加强城市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市辖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其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同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县(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或乡(镇)、街道设置国土资源中心所或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设置的国土资源中心所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作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隶属于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
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设区市属省级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分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到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其他经依法批准的省级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到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国土资源中心所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类别的确定。可参照省国土资源厅所属相应事业单位的类别,并视其承担的主要职能,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4]68号)确定。
切实加强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在本次体制改革中对机构编制核定为行政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所必需的管理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机构编制核定为事业的,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费自给能力,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经费。对机构编制仍按原办法管理的有关单位,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继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对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金及使用费等收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征收业务费的计提标准和使用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的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强对基本农田特别是标准农田的保护,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调查、公开曝光、公开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对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要加以保护。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五、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
深化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各市、县(市、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要严肃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市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在2004年9月底前完成;县(市)应于2004年11月底前完成。各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2004年9月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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