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4:59 61 人看过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号:浙政发[2004]27号

发布日期:2004-9-2

执行日期:2004-9-2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理顺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为加强城市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市辖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其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同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县(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区域或乡(镇)、街道设置国土资源中心所或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设置的国土资源中心所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作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隶属于区国土资源分局管理。

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设区市属省级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分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到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其他经依法批准的省级开发区设置国土资源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上收到当地人民政府管理。

国土资源中心所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为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类别的确定。可参照省国土资源厅所属相应事业单位的类别,并视其承担的主要职能,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4]68号)确定。

切实加强部门预算和财务管理。在本次体制改革中对机构编制核定为行政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任务所必需的管理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机构编制核定为事业的,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费自给能力,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经费。对机构编制仍按原办法管理的有关单位,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继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对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金及使用费等收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征收业务费的计提标准和使用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的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强对基本农田特别是标准农田的保护,确保规划任务的落实。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调查、公开曝光、公开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对严格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要加以保护。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五、加强领导,抓好组织实施

深化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积极配合各市、县(市、区)做好改革实施工作,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要严肃纪律,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规范、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市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在2004年9月底前完成;县(市)应于2004年11月底前完成。各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2004年9月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8: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查阅规定》业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档案查阅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档案查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厅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在档案室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在档案室内予以查阅。档案原则上不得借阅(将档案带离档案室),确需借阅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批准,方可借阅。二、本系统工作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后,在档案室内查阅。其中,需要复制业务档案的,必须持本单位书面函(说明复制理由,具体复制人姓名、职务等),经档案室初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复制。三、外
    2023-06-10
    299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现提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一、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一)省政府已明确以省辖市为单位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年度建设、灾毁等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新增耕地作出统筹安排,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指标。因受条件限制难以在本行政区内实施平衡的,应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政府在省内组织实施平衡。(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原则于以补充。耕地补充任务实行分级负责。省及省以上重点工程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原则上由省国土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2023-06-10
    307人看过
  •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是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后,制定出台的又一重要文件。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是推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保障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土地资源宏观调控,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各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切实按照
    2023-06-10
    446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各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主线,以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为总目标、总抓手,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多样化高质量教育的需求,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奠定人才和智力基础。(二)总体目标。到2018年,我省教育事业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全面完成中
    2023-05-10
    374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改善农村公路交通状况,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实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近年来,我省农村交通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所有乡镇实现了晴雨通车,群众出行难、运输难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目前全省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村道路状况较差,有35000多个行政村不通油路。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有利于解决我省农村交通问题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是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的具体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切实抓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实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
    2023-06-08
    290人看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赣府发[2005]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多种竞争性的用工岗位管理形式,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二、改制后仍由省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
    2023-04-24
    285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属地化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将《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南京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成立港口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港口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家宝任组长,副市长奚永明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委、国资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劳动局、交通局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经委、国资办和交通局具体负责。二、行政机构设置设立南京市港口管理局,与市交通局合署(对外挂
    2023-06-08
    294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关于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六月十六日为积极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市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和建设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城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数字城管”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科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城市管理手段,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中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在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社会秩序等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数字城管”试点工作的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改革和创新城市管理的体制、
    2023-04-22
    334人看过
  • 印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关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实行省属市管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和民航总局关于民航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航机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2004]2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起草的《关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实行省属市管体制的意见》,对粤发[2004]2号文中关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实行省属市管体制,由省政府委托广州市政府管理”的问题提出了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实行省属市管体制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民航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6号)、《关于省(区、市)民航机场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3〕97号)、民航总局《关于广东省民航机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函》
    2023-06-08
    417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1992年2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1998年3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沿海边防管理,方便台湾船舶及其船员的正常往来,维护沿海、港口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台湾船舶进出本省沿海、港口及船员上下岸的边防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对台湾船舶及船员的边防管理,应当坚持方便往来,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边防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边防管理第五条凡需要进入本省沿海的台湾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航行;需要进入港口的台湾船舶,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接待港口、锚地停泊。因紧急避风,经批准就近进入临时避风点停泊的台湾船舶,一旦险情解除,经边防检查后,应当立即离港。第六条需要进
    2023-06-08
    405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0]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土地应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目前,我省不少地方的征地工作仍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征地补偿纠纷较多,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和供地,以规范征地、供地工作,保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征地和供地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200
    2023-04-23
    17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04]162号发布日期:2004-11-21执行日期:2004-11-21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
    2023-06-10
    214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0]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新增的职能。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三)转变的职能。1.将市场培育建设、全省市场布局规划的职能,交给市场开发中心。2.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交给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
    2023-06-07
    253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辽宁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根据国务院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二、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通过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特定行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三、改革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省级以下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一律停止执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在行政审批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四、简化
    2023-06-13
    5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人口安置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有哪些意见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04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
    • 浙江省省人民政府产假规定多少天?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6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
    • 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新劳动者产假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19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
    • 江西省已经实行户籍制度改革了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08
      是的:江西省已经实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具体参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5号)的相关规定),不再区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口”了。户籍制度改革: 1,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 2,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