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纠纷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2。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处理争议案件。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经当事人申请,镇人民政府可以受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纠纷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纠纷案件
(3)土地侵权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纠纷的案件
三。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程序
1由地州县国土局、镇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姓名、职务。(2)有关证据材料和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研究所认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驳回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驳回决定(或者经政府授权,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驳回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书副本应当自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办案。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退出由国土资源局局长决定。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因各自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承办人签名,县国土资源局盖章。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7。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报批。调解不成的,由镇国土资源办公室或者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并将案卷报镇或者县人民政府、镇或者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县人民政府作出。
8。交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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