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6 09:21:33 323 人看过

1、由财政承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全部列入预算。全省各级财政都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也要给予保证。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的支持。

2、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主要靠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后的增收部分。要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扩面和征缴工作,及时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所有城镇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保证参保率达到90%以上;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收缴率达到90%以上。

3、督促企业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自筹资金。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经贸等部门尽快制定企业经营状况和出资能力评估标准和办法,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出资能力做出客观评估,以确定不同企业的具体出资比例。

4、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杜绝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挤占挪用基金和企业欠费的清偿清欠工作。挤占挪用基金6个月底前必须清理清偿完毕,企业欠费年内必须收回50%以上。

5、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及其基本生活保障费标准,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得无故拖拨、欠拨、少拨。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国有企业,要边清欠边划拨。暂时确实无力缴纳的,要制订出分期缴款计划,逐步补缴。

参见: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9]13号)

发布日期:1999年4月20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20日

参见: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9]57号)

发布日期:199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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