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跳楼致残考生状告母校索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5:34:22 179 人看过

距2007年高考三个月时,19岁的小王从学校宿舍楼跳下,经过及时抢救小王脱离了生命危险,瘫痪的小王将母校告到昌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3余万元。近日,昌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小王诉称,2007年3月17日凌晨,因迫于学校要求其以社会生源的名义报名参加高考的压力,他从学生宿舍四楼跳下,摔成高位截瘫。他认为学校以自己违反校规要挟,强迫自己以社会考生参加高考报名,是致自己轻生的直接原因。同时,他认为学校宿舍管理制度不严格,他说跳楼前曾在一楼割脉,后去二楼卫生间上吊,最后才选择跳楼。如果学校发现及时,悲剧可避免。

小王的代理律师认为造成这次悲剧的主要原因于学校让小王以社会考生的名义参加高考导致小王思想压力,最终导致小王跳楼。小王的父亲回忆,在2007年1月23日,当时小王告诉母亲,说老师让他去学校去一次,到了之后,当时这事牵扯到6个班20个左右的学生,学校是集中说的这事,当时小王与他的母亲、班主任、一个副校长在场,校长说小王违反校纪,应该给处分,但是如果按社会生源,处分就不给了,就不算学校的学生。当时小王不同意,认为自己是通过考试进入学校,以社会生源高考特没有面子,而且也不应当以社会生源报名,因为以社会生源报名,会让人歧视,但是没有办法,所以小王和他的母亲就同意了。

而学校的代理人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因为当时小王有很多次的违纪情况,在1月8日学校内部已做了决定,但当时面临着高考,处分决定作出后,会影响学生的情绪,而且处分有一个考察期,这个考察期很长,可能高考都不到结束,并且要记入档案。当时学校提出,因为违纪很严重,对学校不好,有一个处理的措施,为了学生的利益着想,提出以社会生源招生,这个对学生有一个交代,当时小王和他的母亲是很情愿接受的。他也认识到作出处分肯定会有很不利的影响。学校还拿出小王班主任的工作记录,证明高三后小王有多次违法校规的行为,以及事发当天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

此前,小王曾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要求学校立即返还自己日记本并当庭赔礼道歉。后学校当庭把这个日记本交还给小王的父母。在这次庭审上,这个日记本再次成为了焦点,学校指出小王的日记本里表现出了他对父母极度的厌恶情绪,及对家长的不满及矛盾。其中一篇在事发几个月前的日记已经体现到他有轻生的想法。而小王的父亲和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已经判决将日记本归还小王,因此学校扣留日记本的行为是非法的,这个日记本不应当作为证据。

后经过双方同意,法庭委托相关机构对小王的伤情和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小王的伤残程度为五级,患有抑郁症,与其2007年3月7日跳楼自杀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学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并且有老师夜间巡查和值班,在小王跳楼时,学校发现后进行了及时的救护,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其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从小王自身看,小王选择以社会考生报名参加高考时和其跳楼行为发生时均已成年,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后果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结论,小王患有抑郁症,该疾病与其跳楼自杀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小王跳楼行为与学校让其以社会考生参加高考无因果关系;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原告所患抑郁症从外表可能看不出任何精神异常现象,使他人不能察觉,因此被告作为管理者也无法预见和预防,原告的跳楼行为与被告的管理职责也无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认为小王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6日 12: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学生在校跳楼身亡保险有赔吗
    学生在学校跳楼身亡的,保险公司会不会赔付,要看跳楼是属于意外、自杀还是他杀等情形而定同,如果是自杀或者他杀的,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023-06-15
    50人看过
  • 在学生宿舍摔伤学校也要担责
    案件回顾:今年11岁的谦谦(化名)是某学校的学生,该学校系全天寄宿学校。今年3月的一天,谦谦在宿舍内单腿站立时摔倒,将右大腿摔伤。谦谦的老师得知后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谦谦的伤情为右侧股骨骨折。谦谦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本校学生的责任,也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生活设施,导致谦谦受伤的事故发生,而且谦谦摔伤后,学校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近4.7万元。在庭审中,学校辩称,谦谦是在学校自由活动时间在宿舍内自己玩耍时摔伤的,并非因为学校宿舍不符合安全标准所致。而且谦谦受伤后老师及时将谦谦送往医院治疗,并和家长取得联系。学校领导对谦谦十分关心,曾多次询问其病情并表示力所能及地提供帮助。因此,谦谦将自己玩耍时摔伤的责任全部推给学校明显不合理,故不同意谦谦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
    2023-04-23
    444人看过
  • 学生宿舍楼外死亡事件,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学生出车祸死亡学校有补偿吗学生出车祸死亡学校是否有补偿,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校方给与经济赔偿。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者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2023-07-09
    61人看过
  •  校园内学生跳楼事件:学校是否有责任?
    只要大学生在校内跳楼身亡,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死亡与学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其应当对自己做出的民事行为负责,学校不需要对其受到的非学校原因或者过错导致的伤害负责。只要大学生在校内跳楼身亡,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死亡与学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做出的民事行为负责,学校不需要对其受到的非学校原因或者过错导致的伤害负责。 大 学 生 校 内 跳 楼 , 学 校 是 否 需 要 承 担 责 任 ?根据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如果发生学生在校内跳楼等突发事件,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来说,学校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 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学校要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2. 制定应对突发事件
    2023-09-09
    85人看过
  • 练柔道受伤致残学生状告体育运动学校
    中国法院网讯刘某是一名某体育运动学校柔道班的学生,因在训练时受伤,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伤残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学校赔偿刘某经济损失9万余元。刘某诉称:2007年7月8日,原告在被告学校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逾越前滚翻时,由于被告违反训练规范且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原告右锁骨骨折和右肩峰撕脱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被告只支付了医药费4500元,拒绝支付其他费用。于是,刘某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同时,刘某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刘某经鉴定,右锁骨骨折构成9级伤残,右肩峰撕脱骨折构成10级伤残。而学校则认为自己是免费对刘某进行训练的,自己对刘某的受伤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刘某的经济损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学校招收刘某进行体育训练,对刘某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刘某在训练中受伤致残,被告应承担主要赔
    2023-06-07
    436人看过
  • 高校学生宿舍虐猫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的今天,依旧有些人没有跟上脚步,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人文观念缺失。其次,法律的不健全和监管的缺位。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通过20多年的实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社会情况,暴露出立法目的不明确、保护范围过窄等缺陷,容易造成立法上的规范空缺和重叠,使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力和责任规范不够科学、完善,产生管理漏洞或者重复管理和建设。同时,我国保护动物在种类上较狭窄,缺乏对普通动物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所以,当虐待普通动物事件发生时惩罚过轻,起不到惩戒的作用。所以,为了让我们的小动物找到生存所需的安全感,我们一方面要提高国民素质,加强法治观念和相关人文观念宣传,一方面也要不断修补法律漏洞,加强法律的惩戒性,把虐杀小动物的失德行为关在制度的牢笼之中,只有小动物真正享受到人类朋友的待遇,小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才不是一句空话。罗马不
    2023-06-12
    399人看过
  • 广东高分考生落榜状告四川高校索赔2元
    广东考生小苏今年高考考了612分,其第一志愿填报的是四川某知名高校但未被录取,另一名考了605分的考生则被录取。于是,小苏一纸诉状把广东省教育厅及该大学告上法庭。昨日,该高校学工部负责人对此回应称:学校是按志愿清原则进行录取的,这是教育部认可的,考生提出异议可能是对录取政策不太了解。目前,广州越秀区法院已正式立案,并将于本月19日开庭审理。考生不解录了605分的咋不录取612分的?据小苏的父亲称,小苏是广东珠海一中应届毕业生,今年高考,小苏考了612分。填报志愿时,第一志愿选择了川内某知名高校,而且选择了专业服从调剂。7月14日前后,小苏上网查询发现,自己未能被这所四川高校录取。小苏的父亲说,在多方查询后他们发现,同属广东省的另一考生只考了605分,却被该高校成功录取,此外还有数名被录取的考生分数也低于小苏。612分未被录取,605分却被录取,这是否公平?小苏及父亲遂打电话向广东省教育厅及
    2023-06-08
    273人看过
  • 兰州十四中:学生跳高致残学校埋单1.6万
    新华网甘肃频道2月4日消息,本报讯(记者郝冬白)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兰州学生校内塑胶跑道跳高致伤残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学生在塑胶跑道上练习跳高致残,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职责,故对高某的伤害应承担30%的责任,承担高某医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履行。2006年9月22日16时许,兰州市第十四中学初三在读学生高某,在校内塑胶跑道上练习跳高时摔倒致右踝关节受伤,当即被送往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0月8日出院,被诊断为右足内外双踝骨折。2007年9月10日,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伤残9级。2007年10月,高某将兰州市第十四中学起诉到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承担有关损失7.89万元。2008年12月1日,城关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学生
    2023-06-04
    271人看过
  • 内宿生半夜翻墙回宿舍受伤,能找学校负责吗?
    参加校园内宿生活的,将要接受学校的时间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返校休息,否则的话将滞留校外。而那些滞留校外的学生,为及时返回宿舍休息,或者为逃避学校的责罚,半夜翻墙结果导致自己受伤。这个时候能不能找学校负责,首先得看是谁的过错。内宿生在校园门禁时间开始前未返校,那么之后滞留在校外的时间,即属于擅自留校期间。如果学校设置门禁时间的行为并无不当,对学生半夜翻墙结果导致受伤的,学校对此不负有责任。按规定学校对学生受有损害的下列情况中都免除责任: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其实,在实际中,一般校园虽然过了门禁时间,但不会禁止入内,而是限制外出,只有在关闭校门后,才无法进入校内。所以,在这个时候内宿生其实还是可以正常进入的。不
    2023-04-30
    197人看过
  • 政法学校学生状告新浪广告太多索赔经济损失1元
    认为新浪网上大量广告影响自己浏览信息和阅读心情,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小彭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新浪告到海淀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发布覆盖式广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目前此案正处于立案审查阶段。据了解,这样的案件在国内尚属首例。小彭说,她经常在登录新浪网站时,网页上会突然遭遇大量覆盖式广告,包括弹出式广告、悬浮式广告、下拉式广告和流媒体广告等的侵扰。上述广告瞬间全部或部分的覆盖了她本欲浏览的页面文字和图像,并附加了她无法接受的刺耳的声音,直接影响到她快速有效获取信息,破坏了原告阅读的心情。小彭的委托代理律师张继志和季晓川认为,因为个人接入网络需付费,无论是在学校花钱购买流量上网,还是去网吧花钱购买时间上网,这些广告都加大了流量以及侵占了时间,造成网民的经济损失,他们说,即使上网无需交费,但免费并不代表没有责任。昨天下午,新浪网的相关工作人员称,因为没有收到诉状,所以目前不好对此事作出评
    2023-06-07
    73人看过
  • 学生宿舍有隐私权吗
    一、学生宿舍有隐私权吗学生在宿舍有隐私权,任何人不管什么身份什么年龄,都有隐私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二、侵犯他人隐私怎么判刑侵犯个人隐私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2023-05-03
    381人看过
  • 学生因不适学校管理患病精神病复发状告母校
    韶关一学生因不适学校管理患病辍学,旧病复发后要求赔偿本报讯(记者陶德富通讯员汪慈安)一学生在上学期间因不适应学校管理后患上精神病中途辍学,后来该生外出打工一年多又旧病复发,其家属于是将学校及老师告上法庭。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宗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患病辍学签约免责原告刘某于1999年9月在新丰县某中学读初一,2002年3月,因其对学校和教师的教学管理不适应,患上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疾病而辍学。同年5月至6月期间,刘某家长刘新民与学校先后签下两份协议,由学校及老师捐资6200元资助刘某治疗疾病,双方约定今后学校及老师方面不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2003年10月,原告刘某外出打工后精神病复发,先后共花去治疗费12000余元,同年12月,刘某认为自己患病都是因学校引起,向新丰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丰某中学及相关老师赔偿住院医疗费、
    2023-06-04
    222人看过
  • 也说高校学生是否有权状告学校
    「法制日报编按」1月19日本报《法治时空专刊》5版刊登了《高校学生有权状告学校吗》一文,文章指出,高校学生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可以进行申诉或申请申诉法的过程中进行了清理,1994年发布的国家赔偿法中不再将此项列入排除范围。当然最关键和最重要的问题,是必须正面回答被指控的高等学校管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等学校的地位和行为结构比较复杂,这里仅仅以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对在校学生作出开除处分为例进行分析,这是目前高校行政诉讼最常见的情形。首先,1989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上提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但是基于当时的条件,该法律本身没有对这一重要法律概念作进一步阐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具体行政行为解释为:“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只要不是该司法解释所排除的六种情形都可以纳入这一范围。这种行政行为的最重要特征是具有“国家行政职
    2023-06-06
    64人看过
  • 考试做弊被勒令退学大学生状告学校胜诉
    引起多家媒体广泛关注的大学生侯海涛不服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升达学院)勒令退学行政处分一案,近日在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升达学院对原告候海涛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2月20日,升达学院进行市场营销商务英语补考考试,该校市场营销系04级专升本二班学生侯海涛在考试中因替同班同学万鑫代做试卷,被监考老师发现。事后,候海涛与万鑫均向该校写出了检查,承认在考试中万鑫请侯海涛为自己做试卷,侯海涛为万鑫答试卷的事实。2月25日,升达学院依据教育部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与其学院《学生手册》中“学生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给予侯海涛勒令退学的处分。处分决定作出后,升达学院将对原告候海涛的处分决定口头告知了其本人并将原告作弊情况、学校处理情况等内容电话告知了原告的家长。2月26日,原告向升达学院递交了书面申诉书。3月3日,升达学院经研究决定维持原处分不变,
    2023-06-09
    14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学校在学生跳楼中伤致残学校要怎么赔偿?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1
      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详情可以致电进一步咨询。
    • 学生在学校顶楼跳楼,致残疾,学校有多少责任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3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 学生在学校跳楼致残,学校承担多大的责任?怎么赔偿?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学校是否要对承担赔偿责任,应分析学生死亡原因,以及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 大学生替考被开除状告母校胜诉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因为一次替考,在校大学生被开除学籍。该大学生在向校方多次请求恢复学籍未果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今天,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河南师范大学的处分决定,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孙振伟是河南XX学院的一名大三学生。2006年9月,同学沂蒙(化名)找到孙振伟,想让他帮忙替他参加《法律基础》的考试。碍于面子,孙振伟没有拒绝。于是,他代替沂蒙参加了该科目的考试,被巡考发现,随即报请校方
    • 学校宿舍失火烧光学生东西,学校需要赔偿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9
      看失火与学校有无关系,如果有关系,譬如电路,开关等材料质量问题,是应该赔偿的,如果是学生违反规定在宿舍使用违禁电器等就应该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