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实施颁布已有24年,如今,我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细则中一些条款的内容已经与眼下新形势不相适应。近日,在省政协召开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界别协商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任XX提出重新出台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建议,引起政协委员热议。
我省的女职工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需求?与目前还在施行的《细则》存在哪些差距?近日,媒体走访省城一些私立学校、公办学校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对此进行调查。
委员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应与国家法律法规接轨
在省政协近期召开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界别协商会议上,经过长期实地调研的政协委员任XX,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建议。
在2013年的一次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调研中显示,女职工的四期待遇落实确实很难。任XX介绍,现在实施的《山西省实施细则》是1990年出台的,已有24年了。目前,我省有女职工240万,占职工总数的30.8%,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任XX说,现行的《细则》制定时间久远,使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等方面的相关内容,都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
在去年对171个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调查时,46.8%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50%以下的工资,46.2%的企业女职工的孕期检查、生产费用不能足额报销,49.7%的企业不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任XX表示,除了四期待遇问题外,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执行起来也很难,对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有的《细则》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存在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较低等问题。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韩XX说,女职工怀孕后被调岗或辞退的案例也较多。
然而,鉴于各种原因,出台新规一直未提上日程。为加强对女职工的保护,只能采取单项突破的方式,修改个别内容。韩XX举例说,如2004年,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作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至少每年给女职工进行1次身体检查,并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卫生费。等。但是根据调查结果看,女职工卫生费执行标准不一、发放的额度不一样。最高的发到50元或50元以上,比较好的企业按照规定,不低于10元,但有许多企业还是执行《细则》女职工每月2元卫生费的标准,或取消卫生费。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应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轨,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纳入到《条例》中。任XX说。
人大回应
已和多部门研究对《草案》进行补充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问题,人大代表已经联名提出议案。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赵XX等14人联名提出建议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议案,并已被省人大全体表决纳入今年的审议议案中。
议案中,人大代表对现行《细则》所存在的问题,做了详细列举。不仅是女职工四期待遇受到侵害,现在很多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所带来的电磁波、微波、电磁场、高分子化合物等造成的污染,对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影响无法估量,但在原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必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根据原有《细则》所呈现出的问题,人大代表附上了有关《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在该《草案》中,共有31条规定内容,涵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及女职工四期休假、待遇等多项内容。
以女职工产假为例,《草案》中,建议将女职工产假由原先的90天,调整为98天。除去原先规定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草案》还建议增加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等多项规定。
另外,《草案》还建议,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并将原来的每人每月2元的卫生费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从提交议案到现在,我们已经和工会、妇联、人社等多部门开会研究,也在对这份《草案》进行补充。赵XX告诉媒体,目前人大代表与各部门负责人对此议案都表现得很积极,大家都希望可以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让全省女职工权益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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