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细则或有望修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15:28 303 人看过

《山西省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实施颁布已有24年,如今,我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细则中一些条款的内容已经与眼下新形势不相适应。近日,在省政协召开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界别协商会议上,省政协委员任XX提出重新出台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建议,引起政协委员热议。

我省的女职工保护方面存在哪些需求?与目前还在施行的《细则》存在哪些差距?近日,媒体走访省城一些私立学校、公办学校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对此进行调查。

委员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应与国家法律法规接轨

在省政协近期召开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界别协商会议上,经过长期实地调研的政协委员任XX,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了关于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建议。

在2013年的一次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调研中显示,女职工的四期待遇落实确实很难。任XX介绍,现在实施的《山西省实施细则》是1990年出台的,已有24年了。目前,我省有女职工240万,占职工总数的30.8%,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任XX说,现行的《细则》制定时间久远,使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等方面的相关内容,都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

在去年对171个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调查时,46.8%的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50%以下的工资,46.2%的企业女职工的孕期检查、生产费用不能足额报销,49.7%的企业不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任XX表示,除了四期待遇问题外,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执行起来也很难,对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现有的《细则》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存在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较低等问题。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韩XX说,女职工怀孕后被调岗或辞退的案例也较多。

然而,鉴于各种原因,出台新规一直未提上日程。为加强对女职工的保护,只能采取单项突破的方式,修改个别内容。韩XX举例说,如2004年,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作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至少每年给女职工进行1次身体检查,并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卫生费。等。但是根据调查结果看,女职工卫生费执行标准不一、发放的额度不一样。最高的发到50元或50元以上,比较好的企业按照规定,不低于10元,但有许多企业还是执行《细则》女职工每月2元卫生费的标准,或取消卫生费。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应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轨,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纳入到《条例》中。任XX说。

人大回应

已和多部门研究对《草案》进行补充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问题,人大代表已经联名提出议案。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赵XX等14人联名提出建议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议案,并已被省人大全体表决纳入今年的审议议案中。

议案中,人大代表对现行《细则》所存在的问题,做了详细列举。不仅是女职工四期待遇受到侵害,现在很多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所带来的电磁波、微波、电磁场、高分子化合物等造成的污染,对女职工身心健康的影响无法估量,但在原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很多企业没有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必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根据原有《细则》所呈现出的问题,人大代表附上了有关《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在该《草案》中,共有31条规定内容,涵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及女职工四期休假、待遇等多项内容。

以女职工产假为例,《草案》中,建议将女职工产假由原先的90天,调整为98天。除去原先规定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草案》还建议增加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等多项规定。

另外,《草案》还建议,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并将原来的每人每月2元的卫生费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从提交议案到现在,我们已经和工会、妇联、人社等多部门开会研究,也在对这份《草案》进行补充。赵XX告诉媒体,目前人大代表与各部门负责人对此议案都表现得很积极,大家都希望可以尽快出台《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让全省女职工权益有法可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08: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特殊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口供有什么特别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
    2023-07-10
    428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容乐观
    记者从金华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了解到,截至2003年,金华市职工总数709355人,其中女职工数316392人,达到了45%的比例。总工会女职委副主任景虹告诉记者,为了了解和掌握女职工和女职工情况,市总工会女职委曾于2002年在全市100多家不同所有制企业中进行问卷调查(其中非公有制企业40家),并在部分县、市召开了座谈会。从座谈和调查的情况看,公有制企业、改制后的国有控股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基本能够按照《劳动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执行,而非公有制企业在贯彻执行《劳动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在我市范围内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对劳动法规知之甚少受调查的私企业主及女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多数业主和女职工没有系统学习过《劳动法》,即使知道有《劳动法》
    2023-06-09
    301人看过
  • 海口:女工特殊保护条款有望纳入劳动合同
    本报5月22日讯(见习记者李晶晶)日前,海口市政府召开本市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终期评估汇报会,市委常委许云,副市长、市妇儿工委主任韩美出席会议。目前海口市常住人口总数为187.85万人,其中女性和未成年人的人口总数占总人口数的74.36%。10年间,这个庞大群体的生存现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截至2010年底,海口市(市属)机关共有女干部2121人,其中厅级女干部6人,占厅级干部总数的17.65%。我市通过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心等机构,加强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女性就业创业状况仍在不断的推动中,我市将采取措施,从政策和机制上杜绝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加强《新劳动法》实施力度,针对问题突出的个体、私营企业,强化整改,强制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逐步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
    2023-06-05
    313人看过
  •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强化保密原则
    今天的发布会,邀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负责人,对修改之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专利法实施细则是跟专利法相配套的。为了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能够顺利的实施,就需要对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细则新增了9条规定,删除了5条规定,并且对其中的47条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这次对实施细则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修改后专利法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关于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原来版本的界定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修改后的版本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另外还对保密审查程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确保申请人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拿到保密审查的结果,从而及时向外申请专利。另外,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还对遗传资源信息披露制度、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强制许可
    2023-06-13
    136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
    2023-04-17
    412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原有的管理体制、思维观念、生存方式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在这个多元化的国家里(政治追求多元化,经济需求多元化、工作方式多元化、劳动分配方式多元化、物质、精神需求多元化),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也出现了多元化,存在着积极保护、消极保护和不予保护等局面。(一)有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积极保护为主流,同时也存在着消极保护的局面。国有企业对女工的保护都有工会组织实施。工会组织是党联系工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目前,我国的基层工会组织还都比较健全。工会组织的存在和制度的健全,无疑促进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贯彻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方面都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仅是一般性保护甚至是消极性的保护,这些企业由于一味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主张经济效益第一,而忽视了劳动安全保护,致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
    2023-06-06
    485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明确女职工“四大权益”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日前颁布并实施。这是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我国对女职工保护的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正如全总新闻发言人李守镇所说,“《特别规定》的颁布,是我国1.37亿女职工的福音和维权保障。”体现四大亮点“《特别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对于保护女职工的劳动能力,促进其平等就业,进一步调动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9日在全总举行的宣传贯彻《特别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特别规定》正文共计16条,附¼4条,涵盖了女职工“四期”保护、生育待遇、禁忌劳动等墨汁、法律责任等内容。张世平介绍,相对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别规定》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Χ。相较于老《规定》,《特别规定
    2023-04-22
    82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修订痛经休假等成焦点
    妇女权益律师:据中工网报道,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这是27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草案)专家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们讨论的焦点。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卫生部等政府部门官员,全总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的部门领导和来自医学、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出席了座谈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医学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认为原有的条例亟待修订。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议事日程。焦点之一: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据专家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与日俱增。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该至少
    2023-04-22
    361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分析
    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工作,不仅关系到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优秀中华子孙后代的繁衍和全民族素质的提高。为此,国务院在1988年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9年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市人大、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基层单位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卫生设施建设情况和女职工四期保护状况进行检查,促进了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及两个《规定》的贯彻实施。为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提供依据,并客观地反映我市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状况,市总工会、市妇儿工委、市统计局、市劳动保障局等有关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开展了一次性的抽样调查。本次调查在1073个单位的11.5万名女职工中进行,按照等距抽样的原则抽取了4977名女性进行问卷调查,其中:国有企业占29.6%,公司制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
    2023-06-09
    390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新妈妈每天1小时哺乳
    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订《女职工条例》。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公布后,本市将根据情况,出台地方性的规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其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议事日程。据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中,有三大焦点:一是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的内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包括基本检查项目和建议检查项目,如宫颈癌、乳腺癌、生殖道感染;二是每天应给予哺乳期女职工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此次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日增加1
    2023-06-09
    484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怀孕女职工保护
    劳动合同法怀孕女职工保护有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规定》同
    2023-04-13
    245人看过
  • 怀孕女职工劳动法如何保护
    劳动保护法关于孕妇的保护,女职工保健工作,根据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入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入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
    2023-05-01
    437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等。2.军队系统的单位是否执行本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一个行政性的法规,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3.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后,单位领导人应否执行本规定?答: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形式的改变,单位领导人仍应执行本规定。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5.如何理解矿山井下作业?答:矿山井下作业系指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不包括临时性的工作,如医务人员下矿井进行治疗和抢救等。6.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
    2023-06-09
    246人看过
  • 北京医改实施细则有望5月前后公布
    本报讯新医改方案公布之后,本市的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昨天,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具体方案有望在5月份前后向市民公布。在上周召开的北京市卫生工作会上,市卫生局已为医改方案在本市卫生系统的推行做出了整体规划。市卫生局局长方来英透露,未来,本市将推出一种全新的契约化社区健康管理模式,探索中国特色的家庭医生。具体操作时,要让社区全科医生与辖区内的居民签订健康管理合同,成为居民真正的家庭医生。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工资,将按照家庭医生服务的合同人数、合同约定的落实情况来考核发放。居民如果觉得全科医生服务不好或水平不行,可以解除合同,改与别的全科医生签约。在公立医院改革方面,方来英表示,本市正在设计一套新的公立医院考核评价体系,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合理性、安全性,以及患者代表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都纳入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数据将影响政府的投入和补偿。此外,在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方面,市卫生局建议医院人员经费
    2023-06-07
    17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哪些新的规定,由谁来回答?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3
      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哺乳期的女职工每日有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昨天(29日)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公布后,本市将根据情况,出台地方性的规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形势的发展,其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
    • 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05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固定工人、合同工人、临时工人、计划外工人)。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单位不得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
    • 劳动保障怎样保护女职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6
      关于劳动保护,具体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