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条款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0:00:28 243 人看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和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第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招标活动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采取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所有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六)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八)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评标;

(十一)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二)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三)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六)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国家对行业招标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至少各选择一家国家和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人、项目概况、资金来源以及比例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能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说明、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评标方法、投标保证金金额以及提交方式等;

(三)评标标准;

(四)技术要求,包括主要设备、材料、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规范、工艺设计以及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等;

(五)商务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以及计算公式、价格分析等;

(六)合同要求,包括合同标准格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等;

(七)附件,包括图纸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等;

(八)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说明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理由。

第十六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或者高于项目实际需要资质等级要求的;

(二)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标、投标条件的,但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项目除外;

(三)以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五)要求投标人获得特定行政区域奖项、特定行业业绩,或者限定投标人注册地址,或者要求投标人提交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交各类投标押金的;

(六)其他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对提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挂靠有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

(二)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三)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五)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数量;

(二)宣布开标纪律、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人是否到场;

(四)检查并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

(五)开启密封完好且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

(六)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宣读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

(七)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八)制作开标过程记录。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应当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

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全区统一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独立评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读评标纪律;

(二)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四)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修改和补充。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个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八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开标记录;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三)出租、出借资格证书;

(四)擅自增加委托代理合同之外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选择意向中标人或者为意向中标人加分;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完善信用记录公示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公告。

第三十五条进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招标投标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集中交易目录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接受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招标投标;未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入集中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不招标情形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三十七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二)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

(四)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违法收取额外费用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在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之外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招标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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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并与次年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以来,不仅对《招标投标法》实施12年以来得到的经验教训起到总结的作用,而且对招标与投标相关行为进行更统一地规范作用,为国家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做出了重要表率贡献[1]。《实施条例》关于招标环节的规定分布在第二章的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之间,在需要招标的项目如何申请以及如何邀请、招标需要哪些条件、代理招标的组织机构介绍、处理招标文件到文件审查的流程与注意事项、资格预审相关方面的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以及招标人具体行为规范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流程作了诸多具体明确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相比在可操作性能方面得到增强[2],具体关于招标活动分7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具体如下。1.1需要招标的项目申请与邀请《实施条例》在关于招标申请与邀请的规定具体分布在《条例》的第七条与第八条。《实施条例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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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国务院实施细则五条
    对于市民最为关注的二手房20%交易所得税,广东省政府的规定是“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关于销售自有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广州、深圳根据近年来房价走势和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险)残疾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于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广东将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措施稳定房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将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如果原住房限购政策不符合国办发〔2013〕17号文件要求,应立即调整。通知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五条”细则不同的规定之一,是“国五条”规定我国地级市住房信息网络将在“十二五”末基本实现,而广东则要求21个地级市全部提前两年实现信息网络化。通知还要求广东各级政府在2013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13年住房用地供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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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看中国招投标发展的方向
    从本次出台的《条例》来看,国家将进一步加快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增大公开透明的力度,积极营造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招投标环境。在深化招投标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管理,完善监管体系,促进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条例》明确提出了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职业资格的要求,表明了国家将逐步规范市场准入和职业门槛,深化中介市场改革,提高招投标从业人员素质,建立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国家将大力倡导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将建立完善诚信体系与提升社会的道德伦理相结合,增强工程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和实效性。国家还将积极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模式改革和形式创新,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开放性、交互性和普及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招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天下之事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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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意义是什么?
    一、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意义是什么?1、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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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1.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2006年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号审查通过,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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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交易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按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统一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化标书文件,电子标书包括电子化的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标底文件。第六条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仅限在该使用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应相互转让和借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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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投入资金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与政府投资相对应的非政府投资则是指由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投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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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咨询
    • 2023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
    •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4
      关于招投标法的法律法规如下: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
    • 招标实施细则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30
      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方法和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从开始发售到接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七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合格投标人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组建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本条例对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要求。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任何单位
    • 山西省招标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27
      招标投标法是上位法,实施条例是下位法;招标投标法是旧法,实施条例是新法。 实施条例是在招标投标法的条文范围内,由国务院颁布的对招标投标法进行细化的、更具有操作性的法规。 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串通投标无效,实施条例就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 重庆市招投标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4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