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7:53:36 335 人看过

一、抗辩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抗辩是各种合同抗辩权的总称,包括了不安抗辩权等内的所有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是有履行顺序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抗辩权种类分为那几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与行使

为平衡双方利益,法律在规定先履行一方有不安抗辩权时,同时规定其应承担如下两项附随义务:

(一)通知义务。法律规定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为,不安抗辩权乃广义形成权,效力之发生需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需要对方同意。其行使不仅使先履行一方有按期履行的拒绝权同时产生后履行一方相应义务,如果先履行一方不予通知,将使后履行一方丧失通过提出担保或消除不能履行障碍而排除不安抗辩权的继续存在的机会,产生了新的利益失衡,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要求。

(二)举证义务。先履行一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存在。举证义务应于何时履行,法律没有规定,解释上宜认为最迟应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履行,故在性质上属于诉讼上的举证责任范畴。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行使权利时有向对方说明其理由的义务,此种说明系因举证义务而派生,效力上弱于诉讼上举证责任的负担。故不安抗辩权经有效行使,将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1、先履行一方有中止履行的权利。此种效力属于不安抗辩权消极方面,权利人行使权利意思达到对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所谓中止,有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含义,而与终止合同有别。不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并不使先履行一方因暂不履行义务而负迟延责任,但也不使合同关系当然解除,特别是在后履行一方仅存在不能履行的可能性时,法律赋予其提出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的机会是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也是贯彻公平和效益原则的必然要求。

2、先履行一方有等待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请求其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等待履行也属于不安抗辩权法律效力的消极方面,但请求提供担保的权利则属于积极的效力。

3、先履行一方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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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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