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证券期货交易过程当中,相关的工作人员肯定是知道一些内幕的消息的,但是这些内幕消息是不能够向外泄露,否则的话将会构成我国《刑法》当中所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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