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方车辆停放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倒车碰到别人车的倒车方全责。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骑车上班不慎摔倒责任在己也算工伤
骑摩托车上班途中,自己不慎摔倒受伤,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责任自然由自己全负,此类事故能否算作工伤呢?近日,启东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一审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顾某的工伤认定。
2006年8月的一天早晨,顾某驾驶摩托车在去服装公司上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跌地受伤。顾某到公司上班后因眼睛红肿向公司请假,后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脾破裂。同年12月,顾某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服装公司答辩认为,不能确定顾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发生了事故,责任在顾某自己,不属于工伤。2007年1月,劳动局认定顾某构成工伤。服装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服装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从劳动局认定工伤所依据的证据和交警中队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可以认定顾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脾破裂。服装公司认为应该适用苏劳社医函(2001)7号文件规定,即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或无本人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该函是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解释,而该规定已经被《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废止,故该函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应废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的行政法规,顾某的事故发生在2006年,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劳动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即“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故劳动局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认定顾某构成工伤的决定应予支持。
(吴亮亮蔡中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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