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讨/蒋建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02:18 223 人看过

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讨

镇江市京口法院蒋建平杨毅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在电子技术引进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即使是后来产生的包含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

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随着电子

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

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

鉴于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结合国际通

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

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

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

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

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

电子合同虽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同样是对签订合同

的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

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

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

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

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

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

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为证据具

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总共4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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