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为了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凡属省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审查后,受省政府委托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超过省政府权限,需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先行审查,报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报批程序,坚持依法行政。
(一)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省国土资源厅就征地问题依法征求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意见。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省国土资源厅。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视为无意见。
(三)超出省政府审批权限的土地批件,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进行会审后,提出建议上报或不予上报的意见。对建议上报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代省政府起草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请示文件,经省政府领导签发上报国务院;对不予上报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将上报材料退回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由国土资源厅受省政府委托审查批准,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说明理由,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退回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五)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向社会公布。征用土地的市、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镇)、村、组发布征地公告。
有关建设用地征用的群众来信来访,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信访局答复和处理。
建设用地征用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由省政府委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应诉和办理。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改进和调整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方法后,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搞好宏观调控;要从严审查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落实;要认真执行土地公告制度,依法做好征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报批用地。对征地已经批准,但没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省国土资源厅停止受理该地区的建设用地申报。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地管理,积极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分批次报批建设用地时,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供地情况,接受核查。对随意扩大划拨用地范围的、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协议出让土地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以及造成土地闲置的,省国土资源厅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省国土资源厅应按季度将建设用地审批情况综合汇总,并报告省政府。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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