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环境污染问题
中国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大气污染问题、水环境污染问题、垃圾处理问题、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水土流失问题、旱灾和水灾问题、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WTO与环境问题、三峡库区的环境问题、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二、造成中国环境污染损失的主要原因
造成中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主因,是伴随着急速发展而来的一次能源消耗大幅上升,而且当中基本上都是燃煤的。就像其他东亚国家,中国是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而在注重提升工业生产力的情况下,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拖基本上是没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三、如何治理中国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工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健康需求,也就是使人民群众呼吸清洁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下生产生活。向这样的目标迈进,需要进一步明确环保工作指标,因为指标是目标的量化,完成指标才能实现目标。环保工作指标可明确为:空气质量、饮用水质量、土壤质量、生态环境质量满足相应功能区达标要求。环境质量指标达标是政府环保工作成效的最终考核评价指标,污染物排放削减率、企业排放达标率、污水处理率等是为实现环境质量达标而实施的过程控制指标。环保工作面临的最突出矛盾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需要把握好二者的平衡点。
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长期难以得到根治,根源就在于没有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平衡点的问题作出明确和正确的回答,在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上“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论”、“保护第一论”、“不可调和论”等观念严重制约了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点包含定性、定量两方面,定性方面是产业结构和布局符合功能区定位,定量方面是排污总量、生态扰动满足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环境质量超标就要减排污染物,减排目标为环境质量达标;环境质量不超标就可适当增加污染物排放,增排的约束仍为环境质量达标。达标就是发展与保护在定量方面的平衡点。把环保工作落到实处,要靠科学的机制。
环保工作机制是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对政府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这是环保法所明确的,但长期未落到实处。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变成环保部门负责;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变成环保部门对环保任务实施统一牵头管理;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变成环保部门一家负责。这导致环保工作成效大打折扣。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含义是,任一行政单元的政府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做到辖区环境质量达标,环境质量不达标说明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
环保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含义是,环保部门要将辖区环境问题(平衡点定性、定量两方面问题)理清楚,将解决问题的办法向政府说清楚,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任务列清楚,通过政府目标责任书形式将目标任务下达给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实施目标任务完成考核制度。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含义是,环保工作是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完成的,定性、定量两方面任务未完成均可追溯到相关部门未能依法履行环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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