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受案范围和来源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09:35:24 312 人看过

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2、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3、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根据以上所述,通常来说,

人民检察院受案范围

一、自侦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申诉案件: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拘留、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刑事赔偿案件:

检察机关错误批捕、错误拘留或者错误逮捕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自已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的。

四、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违法犯罪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犯罪的情况等。

刑事审判、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收押监管和劳动改造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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