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怎样处理
1、上一级检察院对拟撤销案件同,按以下情形处理:
(1)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七日以内批复;
(2)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收到案件后十日以内批复。
(3)情况紧急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送达的,可以先行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
二、刑事立案要走哪些程序
1、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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