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18 22:45:48 474 人看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发〔2011〕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实行全市(地)统筹。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市(地)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下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含事实劳动关系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四条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驻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六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范围所对应行业差别费率表确定。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行业内费率的相应档次,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中。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1个月。

第十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申请审批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三)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据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五)养子女的公证书;

(六)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交有关材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三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四条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同步同比例进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工资和生活水平变化等情况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已按照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失踪后又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消死亡宣告的职工,其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租赁、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追偿经营者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

第十七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关闭时,由原用人单位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办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为达到退休年龄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十九条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费用和辅助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向本人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确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门诊、急诊、急诊留观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为工伤并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按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企业发生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回原籍居住就医的,应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治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或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统筹地区要制定出台住院治疗工伤的职工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属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范围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如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前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认定为工伤,并按本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仍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后期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2010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2011年按照新《条例》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与新《条例》同步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发〔2003〕8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6日 18: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旧货业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同废旧物品收购、信托寄卖、典当、拍卖等业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旧货业,应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申请开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和典当业务的,应事先征得其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申请开办旧货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市、县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第五条旧货业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
    2023-04-24
    367人看过
  • 解读《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明确了省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省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给予交通事故重伤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家属不超过五万元的继续治疗救助或者困难救助。增加了停车场地规划、建设、设置规范和费用收取内容。《省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停车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停车场地和车辆保有量总体平衡的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设筑、商业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个人兴办停车场或者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停放车辆。第六十三条规定: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的条件下应当施划24小时免费停
    2023-06-08
    138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4-15执行日期:1999-6-1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是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具体执行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机构)。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在县(市)农村审计机构的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第三条农村审计机构内部应当确定专职农村审计人员。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内部应当在现职人员中确定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第四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后,取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审计工作。农村审计人员
    2023-06-07
    331人看过
  • 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结算政策
    一、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1、普通门诊: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结算,个人帐户不足的,由个人现金自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在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元(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不包括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特殊治疗)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参保人员异地居住、长期驻外人员、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门诊发生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同上述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一致。2、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十八种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自付20%,不设起付线,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金额为500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由公补资金对一般公务员补助85%,照顾公务员补助90%;对照顾公务员每年超过最高
    2023-05-10
    224人看过
  • 工伤鉴定标准解读: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工伤鉴定标准:工伤员工的工伤保险鉴定标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执行。工伤鉴定共分为十级,按相关等级进行划分。在工伤鉴定结果基础上,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鉴定结果决定工伤赔偿的标准,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计算出劳动者工伤最终赔偿的金额。一级工伤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
    2023-07-01
    26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内工伤死亡多少钱
    黑龙江工伤死亡多少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湖南工伤死亡赔偿包括哪些?湖南工伤死亡赔偿范围为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工伤死亡一般赔偿标准有哪些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三、海南工伤死亡赔偿如何算?海南工伤死亡赔偿的算法: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来算丧葬补助金;用职工本人工资×40%/月
    2023-06-19
    80人看过
  •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黑龙江省6级
    黑龙江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6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4、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六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一级工伤赔偿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
    2023-07-03
    465人看过
  • 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8-15执行日期:2003-10-1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并举和教育、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建立和实行检察机关指导、协调、监督,并与监察和审计机关密切配合,部门和
    2023-06-11
    416人看过
  • 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护措施第三章监测与监护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第二章防护措施第四条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时,必须包括防治职业危害设施的内容。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写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中的工业卫生内容应包括:(一)编写依据。(二)厂址选择、场地自然条件概况等。(三)生产方式、产品方案、工艺流程、使用原料及种类、产品和产量。(四)生产车间、工序产生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存在形态、排出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和人数。(五)对各种职业性危害因素拟采用的控制措施、预期达到的卫生效果。(六)根据
    2023-06-09
    112人看过
  •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劳动厅发布文号:黑劳发(1997)233号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劳动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厅备案。各地要按照省劳动厅《关于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九五推进计划的报告》黑劳发[1996]204号文件要求的时间,切实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劳动厅黑龙江省财政厅1997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负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省劳动厅及各级劳动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第四条企业必
    2023-06-06
    451人看过
  • 黑龙江省小学入学条件
    法律综合知识
    黑龙江省小学入学条件年满6岁及入学所需材料1.入学政策年龄凡年满六周岁即2010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户籍要求1、父母及儿童本人是哈尔滨道里区户籍。2、父母在哈尔滨道里区内工作,父母及本人户籍在农村但随父母在哈尔滨道里区内暂住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随父母在哈尔滨道里区内暂住的其他流动人口子女。
    2023-12-12
    324人看过
  • 黑龙江工伤死亡保险待遇是多少?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抚恤金2、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在黑龙江工伤死亡应赔偿的黑龙江工伤死亡涉及到的赔偿主要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包括配偶抚恤金和其他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
    2023-07-13
    364人看过
  • 黑龙江省个人缴纳社保
    一、黑龙江省个人缴纳社保1、缴纳养老保险能选择省社平工资的60%或100%两档为缴费基数,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20%按月缴纳2、医保的缴费基数为当地社平工资(医保还没有全省统筹)的100%以哈尔滨为例,医保个人缴纳比例为9.5%、6.5%、5%、2.5%四个档次二、有工作单位,由单位缴纳社保: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2%。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60%,以上年社平60%为缴费基数;如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社平的300%,以上年社平300%为缴费基数。2、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7.5%,大额医疗救助个人和单位各缴纳2.5元。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如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社平的100%(2438.42元),以上年社平100%为缴费基数。三、个人如何缴纳社保计算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单位代交。即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这样,单位缴纳一部分,个
    2023-03-08
    266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与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这些条文作了补充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第三十七条基本建设征、拨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报国务院批准。县(市)征、拨用土地五亩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超过五亩,二十亩以下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由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二十亩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征、拨用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十亩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鸡西、双鸭山、伊春、大庆、牡丹江、佳木斯和七台河市的近郊菜田,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
    2023-04-22
    46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0条是怎么规定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月申报应当缴纳的费数额。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照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黑龙江省判缓刑的职工养老保险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22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被宣告缓刑的工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可否办理退休等问题的复函〔82〕劳险字24号黑龙江省劳动局:黑劳险字〔82〕85号函收到。一、工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留原单位工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二、退休工人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仍可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1982年06月10日
    • 黑龙江省七级工伤几级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2-1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
    •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7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
    •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数查询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20
      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办法: 1、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2、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