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与动产是相对而言的,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正常情况下能否被人移动,能够移动的称为动产;反之,称为不动产。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到登记机构申请,把需要登记的各项不动产信息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3、哪些不动产需要登记?
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4、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代为办理,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主要用于证明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没有的可以通过权籍调查、测绘取得;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指能够说明与登记事项相关关系的其他人的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5、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6、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条例》第三章内容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第一,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是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第三,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是最终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五,颁证。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证书或登记证明。
7、不动产登记有哪几种类型?
《条例》第3条规定,不动产登记可以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
8、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哪些内容?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由国家不动产登记机关制作的,用于记载不动产自然状态及权利设立和变动事项的专用簿册。可以是电子载体,也可以是纸质载体。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9、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条例》第27条、第28条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1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何时开始实行?原登记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2014年11月24日,李克强总理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33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11、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什么意义?
第一,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统一登记可以改变过去多头管理的现状。
第二,明确权利归属,稳定物权关系。
第三,提供课税依据,推动房地产税的立法。
第四,整合登记职责,严格行政管理。
第五,方便群众,降低登记成本。
第六,运用不动产登记的大数据,有效预防腐败。
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全国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互联互通将会逐步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能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交叉和冲突,利于不动产的查询和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利于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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