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货款51.6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9月,原、被告两家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某公司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两辆客车,总价款为91.6万元,首付10万元。2008年1月8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向原告书面承诺被告拖欠的车款于一周内付清,并由其本人予以保证。嗣后,被告公司支付了30万元车款,尚欠5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戴某书面承诺本公司一周内还款,并由本人承担保证义务,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戴某以自然人身份对自己公司的债务作出的保证承诺,故应成立保证合同,因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孙国荣程巧云)
一、驾校车交通事故责任相关案例
一辆重型货车逆行撞上驾校的教练车,致二学员受伤。经认定,大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教练负次要责任。日前,法院一审判处货车车主赔偿二学员损失的70%,教练车主赔偿二学员损失的30%。
2009年11月11日11时许,孟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跃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9公里处时,驶入对行车道,此时一驾校的教练涂某正指派学员莉莉驾驶桑塔纳汽车沿跃进路由北向南驶来,两车躲闪不及相撞,致使桑塔纳车上的学员薛千鸣、芳芳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涂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薛千鸣、芳芳和莉莉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薛千鸣和芳芳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薛千鸣被诊断为创伤性中型­脑损伤、身体多处出血、血肿、肋骨骨折等,花费医疗费10万元。芳芳则是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花费各项费用1100元。近日,薛千鸣和芳芳将二事故车辆车主、涂某和驾校告上法庭,索赔15.7万元。
法院查明,重型自卸货车所有权人为陆某,孟某为其雇佣司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三者险。桑塔纳牌汽车为顾某所购买,涂某为其雇佣教练。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被告天津市方通驾校。另外,二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2.7万元。
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准确,予以采纳。二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几被告负责赔偿。被告陆某作为事故货车的所有权人,应按照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被告顾某作为事故桑塔纳车的购买者及经营者,应按照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被告天津市方通驾校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且参与该车的经营,应与被告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涂某为被告顾某雇佣教练,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薛千鸣和芳芳各项经济损失3.3万元。被告陆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4万元的70%即6.58万元。被告顾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4万元的30%即2.82万元。
二、医保已报销部分是否可以再要求赔偿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肖某在被告乐安县某医院实施上环手术,因被告医师操作不慎造成原告子宫穿孔。肖某转入乐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7077.4元,其中5266.6元已获新农合报销。双方因协商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事宜未果,肖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1549.34元,其中医疗费部分仍然主张7077.4元。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肖某已获医保报销的5266.6元,被告应否赔偿。
【分歧】
关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的医疗费中的5266.6元已获新农合报销,这一部分损失已得到弥补,故其实际损失已没有这么多,被告应赔付给肖某的医疗费中应当扣除肖某已报销的5266.6元。如不扣除,则肖某因这一事故就多得到了5266.6元,超出了其损失范围。医疗保险的宗旨不是为被保险人获利,而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的目的也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故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当是肖某现实际受到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扣除肖某因参加了医疗保险已得到赔付的部分。肖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而其与被告之间是侵权纠纷,两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不能混为一谈。肖某在新农合能否得到赔付与其在被告处能否得到赔偿是不相关的。新农合不能因为被告已赔偿了肖某的全部医疗费而拒绝赔付肖某医疗费,同样,被告也不能因为肖某的部分医疗费已由新农合赔付而不再赔偿。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
1、《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经保险公司赔付后,其仍有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肖某主张保险报销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主张侵权赔偿的依据是侵权法律关系,不能因其中一个债务的清偿而消灭另一个。而且关于医疗保险能否排除重复赔付,较早时的保险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就做出过相应的批复,在《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因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精神,医疗费用可以重复给付。
3、医疗损害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就侵权人责任的减免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减免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综上,肖某在新农合已报销的5266.6元不应从赔偿数额中扣除,仍可就全部医疗支出向被告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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