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险自1986年伦敦市场采用专门适用于承保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条款——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InstittesMortgageesInterestsClases,HULLS)出现的。当由于船舶抵押人的不当行为致使保险人对抗抵押权人请求保险赔偿时,抵押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所以抵押权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向保险人投保。对于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争论焦点在保险标的和保险性质方面的分歧。
(一)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标的
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保险标的有人认为是船舶抵押权本身,有人认为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还有人认为是信用行为。
如果保险标的是抵押权,则保险赔偿金的范围为抵押船舶的价值;如果保险标的是债权,则保险赔偿金的范围为贷款金额;而抵押权人投保利益保险可获得的保险金根据HULLS第6条的赔偿规定本保险支付的赔偿数额为下述各项最低者:
1、依据船东保单或保赔协会入保单不能获得赔偿的索赔的全部或者部分;
2、依据第8条支付赔偿时所申报的未偿贷款债务;
3、保险金额可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时贷款额和船舶价值二者之较小者。所以抵押权说和债权说都是不对的。
依作者个人之见,信用行为说更加合理。因为抵押权人利益保险起作用的前提是抵押权落空,也即由于抵押人的原因,原始保险人(船舶保险人)拒绝赔偿;并且,保险人在承保此类保险时会事先对抵押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因此,抵押人的信用风险是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合同的承保风险,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标的是信用行为。
(二)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性质
保险性质的认定与保险标的有联系。对保险标的的理解不同可能会造成对保险性质的认识不一致。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性质有如下几种主张:1、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性质属于信用保险。2、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性质属于保证保险。3、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既非保证保险亦非信用保险,而是一种单独的财产保险类别,是一种财产权利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由债务人作为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债权人)支付保险赔偿金。而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抵押权人(债权人)自己作为投保人的,所以不符合保证保险的性质。
主张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是种单独的财产权利保险认为此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抵押权,保险人所承保的是抵押权的安全,所保障的是抵押权的实现。而笔者主张此类保险标的是信用行为,所以不赞同此类保险的性质为财产权利的保险。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同意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属于信用保险之说。因为此类保险标的是抵押人的信用行为。在信用保险中,债权人办理投保,保险人充当保证人,当债务人(抵押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险人对债权人(抵押权人)因向债务人提供信用借贷或商业赊销而蒙受的损失给予保险赔偿,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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