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在公司法中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50:58 360 人看过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股东大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除本法规定外,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一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第四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副主席应协助主席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0日内,在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可以另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通过,对董事会决议进行表决。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负责。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证明该异议是在表决时提出的,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可以免除该董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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