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职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09:25:29 148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的好处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推进土地流转和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通过确权,进一步明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在我区,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时有可见。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3、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4、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登记之后,农民的承包权益更加清晰并得以固化,农民外出打工或户口迁移,不用再惦记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促进城镇化的步伐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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