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0-31 17:16:12 457 人看过

一,股权转让形式

形式上可分: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自己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业,依法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2008年3月1日起新实施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计算

《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对于有价证券,是指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那么,什么是合理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作出的必要开支。《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20%。

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是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收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或者是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一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三,关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精神

国税发[2009]85号文件中关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精神摘要如下: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5、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6、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问答解析(对股权转让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最常见的12个问题,会律哥进行列示并重点解析)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或者是代缴义务人,受让股权一方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但实际情况是扣缴义务人基本都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客观上造成主体明确,但是税款流失的现象,因为扣缴义务人很难准确的了解纳税人转让股权部分的财产原值、相关合理税费,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

国税函[2009]285号文规定明确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会律哥备注:国税函[2009]285号出台此条的背景:自然人转让股权多是私下进行,交易完成款项打入私人腰包,基本无帐可查,并且税务部门只有在纳税人变更完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时才知晓相关情况,时间相对滞后,造成税务部门基本无法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行为实施有效监管。作为纳税人的股权转让方来讲,税法对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时,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应该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客观上也造成了只有少数纳税人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了申报,而绝大多数纳税人没有进行申报。当然,也不能排除有自然人亏损转让股权而没有进行申报的情形。

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

国税函[2009]285号进行了具体明确,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会律哥备注:国税函[2009]285号出台此条的背景: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应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个例外,其应向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这项规定避免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争抢税源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的尴尬,也避免了各地地税机关对一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都不管的情况再次发生,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的效监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如何确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5,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监管

国税函[2009]285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会律哥备注:国税函[2009]285号出台此条的背景:主要是从计税依据的考虑,如平价或者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这里是无正当理由,那么什么情况是有正当理由呢?国税函[2009]285号没有细说,至此会律哥没有找到相关文件,现实中存在的如股权激励的形式是否可以作为正当理由?……

6,国税函[2009]285号所说净资产核定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会律哥备注:以上公告只是说:“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那也就是说,对除上述以外的净资产可不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那不经中介机构核实,又该采取什么办法?实际上又回到了第“5”点疑问。

7,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企业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1)、适用范围: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

2)、纳税时间: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4)、计算方式: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5)、缴纳税率: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8,以转让资产的方式转让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其中,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利润。

9,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限售股包括: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会律哥备注:为什么要对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1)1994年出台股票转让所得免税政策时,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税政策。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2)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除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之外的所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限售股转让所得的征收规定,税法基本没有变化,即一直是征税的政策。因此,对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所得不征税,必然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因为有些个人股东的持股量并不比企业股东少,所得也很大,如果不对他们征税,有违税法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法依法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的立法原则,更不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在限售股转让所得方面的不同税收待遇,有很大的税收漏洞,造成大量税收流失。企业为了规避纳税,特别是基于证券信托代理而取得限售股的企业,在限售股到期之前,将有关权益以原成本价转让给最终受益的个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实现利益分配,逃避纳税。

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计税方法有两种: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方法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例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老李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20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份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5元。2010年1月4日,老李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25日,老李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万元。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老李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15元/股×100万股-15元/股×100万股×15%=1275(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275×20%=255(万元)。

2)申报清算应纳税款如果老李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1000-(200+2)=798(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798×20%=159.6(万元)。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55-159.6=95.4(万元)。而案例中老李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转让收入×15%=1000-1000×15%=850(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50×20%=170(万元)。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255-170=85(万元),多缴税95.4-85=10.4万元。

方法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老张持有某股票的100万股限售股和30万股流通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462万元(结算系统取得成本);流通股取得成本为201万元。2009年12月,老张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1日,老张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和流通股卖出120万股,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200万元,发生合理税费1.2万元。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规定,老张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证券机构按规定直接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老张卖出120万股股票,应视同为转让限售股100万股和20万股流通股,那限售股转让收入=转让总收入×限售股转让股数÷(限售股+流通股转让股数)=1200×100÷120=1000(万元),同理,限售股转让成本应分摊合理税费=1.2×100÷12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合理税费)=1000-(462+1)=537(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537×20%=107.4(万元)。

10,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是否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但国税函[2005]319号已于2011年1月4日被宣布全文失效废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都作为财产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律哥备注:自国税函[2005]319号被废止后,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的评估增值都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取得违约金收入是否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会律哥备注: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要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而未强调转让方的扣缴义务。2)小知识扩张: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2、股权转让收回是否纳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律哥备注:股权收回不征税,必须要把握好要点,“合同未履行完毕”、“转让行为尚未完成”、“原价收回”、“收入未完全实现的”等条件,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n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n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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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交?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交只要是该个体户有收入,且属于个税法规定的应税个税范围,都应该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就是违法行为,有可能会受到处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15000元的5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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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税费怎么计算
    1、公司股权转让要缴纳什么税?(1)印花税;(2)个人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2、公司股权转让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2)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2〕285号)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区分两种情况:A、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B、股权变更登记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
    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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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股权转让交印花税和所得税吗
    股权转让需要交印花税和所得税。1、印花税的纳税范围包括:(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一、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9、股权转让的权利
    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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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吗?
    股权转让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一)针对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要求对企业资产评估,如果认为价位偏低,会按评估价格计算.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指的是溢价转让,平价转让不涉及该税种).(二)针对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需要征收印花税.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一、个人股权可以转让给公司吗个人股权可以转让给公司。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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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股权比例的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二手房过户费需要多少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05%(2009年至今暂免),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普通住宅的契税为1%。二、自然人无偿受让股权是否交税无偿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分以下三种情况:1、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遗产处分是指股权所有人死
    2023-03-07
    337人看过
  • 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中的角色
    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夫妻之间股权转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夫妻之间股权转让不需要交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企业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
    2023-07-07
    247人看过
  • 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办法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
    2023-08-17
    65人看过
  • 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需要缴个人所得税股份转让税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1、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zhanrang)以转让(zhanrang)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2、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况,1994年、1996年及1998年,财政部、国家
    2023-06-05
    115人看过
  • 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热点问题有哪些
    1.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2.纳税人在转让房屋时提供原购房发票的,可否采用核定征收?纳税人在转让房屋时,凡能够提供原购房发票的,不能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3.自然人在一个年度内既买房又卖房,且买房在先的,后卖房时销售价格中相当于年度内购房价格的部分,是否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先卖后买”的,才能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或税款;“先买后卖”的,后卖
    2023-05-05
    189人看过
  • 个人转让股权应注意的税款问题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2、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2〕285号)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区分两种情况:(1)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股权变更登记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
    2023-02-09
    324人看过
  • 境外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税
    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条例》(2008修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订)(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修订)(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订)(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第一条规定(giding),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giding)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第二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
    2023-04-04
    286人看过
  •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有哪些?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有哪些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避税大都具有非违法性、低风险、高收益、策划性等特征。对于自然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税负,大体可以有下述方法;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避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将预先持有于自身名下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对公司进行增资,由于评估价格可控,所以将极大地增加其自身权权益,进而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极大限度地避免交易税金的产生;2、在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坏账准备计题等财务安排等有效降低公司净资产;3、如果自然人股东尚100%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业务交易,选择合适的交易并适用的税种等减少股权交易税金的产生。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合理理由”的适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2023-04-13
    380人看过
  •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投资,分配,支付,转让,税率,成本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问:在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中,分配支付额、一般股权买卖、转让持股95以上的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如何区别?答:首先明确两个概念:分配支付额和转让支付额。分配支付额是被投资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向投资企业进行的分配利润的行为取得的所得;转让支付额是投资企业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转让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或者被投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投资企业将股权投资收回的行为取得的所得。税务处理区别如下:(1)分配支付额:无论持股比例多少,分配支付额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要按照税率差补税;剩余部分低于投资成本的,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对超过的部分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当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时:分配支付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累计未分配利润÷(1-被投资方实际税率)×(33-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分配支付额-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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